平安银行信用卡单笔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平安银行信用卡单笔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是持卡人申请单笔消费分期业务的依据。若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单笔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二章 业务约定条款

第二条平安信用卡单笔消费分期付款(以下简称“消费分期”)业务是指持卡人消费当天至本期账单日当天(含)之间,通过我行“消费分期”申请渠道(含客服渠道、平安口袋银行APP渠道及其它自助渠道等),申请将消费金额按月分期偿还,并支付一定数额手续费的业务。

第三条 “消费分期”适用于本行所发行的所有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附属卡持卡人除外。

第四条 申请“消费分期”, 最低分期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元。持卡人只能对该笔消费全额申请“消费分期”,不可选择对单笔交易中的部分金额申请“消费分期”。当账户有溢缴款时,不可办理消费分期。

第五条“消费分期”申请成功后,分期交易总金额将全额占用持卡人信用账户的可用额度。占用的可用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而恢复,直至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可申请“消费分期”:

(一)依照《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收取的各项手续费用,如信用卡年费、预借现金交易及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不享受该服务;

(二)美元账户交易不享受该服务;

(三)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不享受该服务;

(四)已经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其他分期业务的分期入账金额不享受该服务;

(五)平安银行其他另行指定的内容。

第七条持卡人申请“消费分期”,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该申请一经我行核准,持卡人不得更改或撤销该申请。

第八条“消费分期”各分期期数对应手续费率收费标准依据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手续费率表如下:

期数 每期手续费率区间 折算日利率区间 折算年化利率区间
3期 [0.68%,0.90%] [0.033%,0.044%] [12.20%,16.13%]
6期 [0.68%,0.90%] [0.038%,0.050%] [13.86%,18.28%]
12期 [0.64%,0.85%] [0.038%,0.050%] [13.89%,18.32%]
18期 [0.62%,0.84%] [0.037%,0.050%] [13.66%,18.31%]
24期 [0.60%,0.84%] [0.036%,0.050%] [13.27%,18.29%]

上上表中折算年化利率仅供参考,是根据持卡人的分期本金、每期还款金额、期数等要素,通过单利计算得出的年化内部收益率(IRR)。计算公式为:

第九条“消费分期”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计算精确到分位,不能整除的余数计入第一期应还本金金额。

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余数记入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剩余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分期示例:

假设您的账单日是每月25日,您的消费日为6月10日,则申请时间为6月10日至6月25日。申请“消费分期”,具体每期的手续费率和偿还金额如下表(实际费率因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略有差异),则每期应偿还金额如下表:

分期总金额 分期期数 每期手续费率 第一期应还金额 每期应还金额
10000元 3期 0.85% 3418.34 3418.33
6期 0.80% 1746.70 1746.66
12期 0.75% 908.37 908.33
18期 0.75% 630.65 630.55
24期 0.72% 488.82 488.66

第十条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分期”后,每期应还款金额及手续费从当期账单开始体现,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中。持卡人须根据在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将包含“消费分期”的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在内的账单欠款全额偿还,若未按时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第十一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分期”后,信用卡账户如有溢缴款,该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提前清偿“消费分期”剩余本金及手续费。持卡人如需提前终止该业务,可通过口袋银行APP或拨打平安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11-2 (贵宾服务热线:4008895511)进行申请。申请获批后, “消费分期”的全部剩余各期本金视为到期应付,并按剩余本金的3%收取手续费,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已入账手续费不退还),持卡人需一次性清偿。

第十二条若申请消费分期的原交易发生退货,分期交易不可取消,每期仍须按原分期规则还款并支付相应手续费。若持卡人的原交易在7天内未入账,我行将取消持卡人该笔原交易对应的“消费分期”申请。

第十三条 “消费分期”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金额及手续费不得再参与本行其他分期业务。

第十四条“消费分期”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及手续费不参与积分计划。

第十五条持卡人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续卡,“消费分期”不能因此而终止

第十六条 若持卡人在“消费分期”分期付款期间,发生以下情况,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剩余本金,并按剩余本金的3%收取手续费:

(一)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终止并未续卡

(二)若持卡人在“消费分期”付款期间,如发生信用卡注销、冻结、缴款延滞等情况;

(三)本行认为存在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能履行本业务的风险发生。

第十七条 持卡人若对本业务存在疑问,可致电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95511-2咨询。

第十八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行保留修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按照《平安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以上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发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