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单笔消费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平安银行信用卡单笔消费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是持卡人申请单笔消费自动分期业务的依据。若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单笔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二章 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

第二条平安银行信用卡单笔消费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是指持卡人通过我行“消费自动分期”申请渠道(含客服渠道、平安口袋银行APP渠道及其它自助渠道等),在单笔消费达到预设的起始金额时,系统自动按照预设的分期期数该笔消费进行单笔消费分期。

第三条单笔消费自动分期适用于本行所发行的所有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附属卡持卡人除外。

第四条以下情况不可申请单笔消费自动分期:

(一)依照《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收取的各项手续费用,如信用卡年费、预借现金交易及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不享受该服务;

(二)美元账户交易不享受该服务;

(三)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不享受该服务;

(四)已经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其他分期业务的分期入账金额不享受该服务;

(五)平安银行其他另行指定的内容。

第五条 单笔消费自动分期申请成功后即时生效,有效期可选范围为12个月有效、24个月有效、长期有效,分期起始金额设置范围:[300,100000]。

例如:客户于2014年11月11日申请单笔消费自动分期成功,有效期为12个月,即签约生效日为2014年11月11日,有效期限为2014年11月11日-2015年11月11日。

若约定单笔消费分期期数为12个月,分期的单笔消费金额为1000元及以上,则若客户有效期间消费2笔5000元,1笔800元,那么可以进行自动单笔消费分期的是2笔5000元的交易。

第六条 单笔消费自动分期提供3期、6期、12期、18期、24期单笔消费分期期数选择,各分期期数对应手续费率收费标准依据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手续费率表如下:

期数 每期手续费率区间 折算日利率区间 折算年化利率区间
3期 [0.68%,0.90%] [0.033%,0.044%] [12.20%,16.13%]
6期 [0.68%,0.90%] [0.038%,0.050%] [13.86%,18.28%]
12期 [0.64%,0.85%] [0.038%,0.050%] [13.89%,18.32%]
18期 [0.62%,0.84%] [0.037%,0.050%] [13.66%,18.31%]
24期 [0.60%,0.84%] [0.036%,0.050%] [13.27%,18.29%]

若公示费率在单笔消费自动分期有效期内发生变化,该变化将不会对客户已经生效的单笔消费分期产生任何影响。

上表中折算年化利率仅供参考,是根据持卡人的分期本金、每期还款金额、期数等要素,通过单利计算得出的年化内部收益率(IRR)。计算公式为:

第七条在单笔消费自动分期有效期内,客户可通过平安口袋银行APP、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95511-2(白金至尊服务专线:4008895511-1) 、平安口袋银行APP等渠道查询、修改或取消单笔消费自动分期功能。修改、取消操作即时生效。但已发生的单笔消费自动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已入账的申请手续费及分期手续费不返还。同时,已收取的手续费不退还。

第八条 持卡人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续卡,单笔消费自动分期不能因此而终止。

第九条 若持卡人在单笔消费自动分期分期付款期间,发生以下情况,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剩余本金,并按剩余本金的3%收取手续费:

(一)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终止并未续卡

(二)若持卡人在单笔消费分期付款期间,如发生信用卡注销、冻结、缴款延滞等情况;

(三)本行认为存在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能履行本业务的风险发生。

第十条持卡人成功申请单笔消费自动分期且发生单笔消费分期交易后,每期应还款金额及手续费从最近一期账单开始体现,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中。持卡人须根据在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将包含单笔消费自动分期的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在内的账单欠款全额偿还,若未按时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第十一条 单笔消费分期未详尽事宜以信用卡中心网站公示的《单笔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持卡人若对本业务存在疑问,可致电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95511-2咨询。

第十三条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行保留修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按照《平安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以上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发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