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平安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是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业务的依据,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包括“已出账单分期”、“未出账单分期”。若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二章 已出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

第二条平安银行信用卡已出账单分期业务(以下简称“已出账单分期”)是指持卡人在本期账单日次日至本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含)之间,通过我行“已出账单分期”申请渠道(含客服渠道、平安口袋银行APP渠道及其它自助渠道等),申请将已出账单按月分期偿还,并支付一定数额手续费的业务。

第三条“已出账单分期” 适用于本行所发行的所有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附属卡持卡人除外。

第四条 申请“已出账单分期”的最高可分期金额为:人民币已出账单分期最高可分期金额=当期人民币应还款金额—当期人民币最低还款金额,最低分期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元;美元已出账单分期最高可分期金额=当期美元应还款金额—当期美元最低还款金额,最低分期金额不得低于50美元;当期账单已还金额不可参与分期。

第五条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等独立决定客户办理“已出账单分期”的额度占用可选方式:

(一)“已出账单分期”占用专享额度:我行认定为优质客户的持卡人,客户可选择使用专享额度办理“已出账单分期”,申请成功后,分期总金额不占用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可用额度,但每期分期本金、手续费下账后均会占用可用额度。专享额度不会随着客户每期还款而自动恢复。

(二)“已出账单分期”占用可用额度:未能获得专享额度资格的客户,可使用信用卡可用额度办理“已出账单分期”,申请成功后,分期交易总金额将全额占用可用额度。占用的可用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而恢复,直至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第六条  持卡人申请“已出账单分期”,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该申请一经核准,持卡人不得更改或撤销该申请。

第七条 “已出账单分期”开放的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收费标准依据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手续费率表如下:

分期期数 每期手续费率区间 折算日利率区间 折算年化利率区间
3期 [0.70%,1.00%] [0.034%,0.049%] [12.56%,17.91%]
6期 [0.68%,0.90%] [0.038%,0.050%] [13.86%,18.28%]
9期 [0.66%,0.87%] [0.038%,0.050%] [14.04%,18.42%]
12期 [0.64%,0.85%] [0.038%,0.050%] [13.89%,18.32%]
18期 [0.62%,0.84%] [0.037%,0.050%] [13.66%,18.31%]
24期 [0.60%,0.84%] [0.036%,0.050%] [13.27%,18.29%]

上表中折算年化利率仅供参考,是根据持卡人的分期本金、每期还款金额、期数等要素,通过单利计算得出的年化内部收益率(IRR)。计算公式为:

第八条 “已出账单分期”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计算精确到分位,不能整除的余数计入第一期应还本金金额。

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余数记入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剩余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分期示例:

某持卡人本期账单日为8月5日,到期还款日为8月23日,则申请时间为8月6日至8月23日。账单总金额为10,000元,最低还款额为500元,8月份账单该持卡人只需偿还500元,剩余9,500元可申请“已出账单分期”。申请成功后,从9月份账单开始偿还首期分期金额及手续费。假设该持卡人申请“已出账单分期”每期的手续费率如下(实际费率因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略有差异),则每期应偿还金额如下表:

分期总金额 分期期数 每期手续费率 首期应还金额 剩余每期应还金额
9,500元 6期 0.68% 1,647.95 1,647.93
9期 0.66% 1,118.30 1,118.25
12期 0.64% 852.54 852.46
18期 0.62% 586.81 586.67
24期 0.60% 452.91 452.83

第九条持卡人成功申请“已出账单分期”后,每期应还金额及手续费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账单,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中。持卡人须根据每期账单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包含“已出账单分期”的每期分期金额及分期手续费在内的账单欠款全额偿还,若未对账单金额按时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第十条持卡人成功申请“已出账单分期”后,信用卡账户如有溢缴款,该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提前清偿“已出账单分期”剩余本金及手续费。持卡人如需提前终止该业务,可通过口袋银行APP或拨打平安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11-2 (贵宾服务热线:4008895511)进行申请。申请获批后,“已出账单分期”的全部剩余各期本金视为到期应付,并按剩余本金的3%收取手续费,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已入账手续费不退还),持卡人需要一次性清偿。

第十一条“已出账单分期”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金额及手续费不得再参与本行其他分期业务。

第十二条“已出账单分期”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及手续费不参与积分计划。

第十三条 持卡人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续卡,“已出账单分期”不能因此而终止。

第十四条若持卡人在“已出账单分期”分期付款期间,发生以下情况,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剩余本金,并按剩余本金的3%收取手续费:

(一)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终止并未续卡

(二)若持卡人在已出账单分期付款期间,如发生信用卡注销、冻结、缴款延滞等情况;

(三)本行认为存在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能履行本业务的风险发生。

第十五条持卡人若对本业务存在疑问,可致电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95511-2咨询。

第十六条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行保留修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按照《平安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第三章 未出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

第十七条平安信用卡未出账单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未出账单分期”)是指持卡人于上期账单日次日至本期账单日当天(含)之间,通过我行“未出账单分期”申请渠道(含电话渠道、信用卡APP及其它自助渠道等),申请将未出账单金额按月分期偿还,并支付一定数额手续费的业务。

第十八条“未出账单分期”适用于本行所发行的所有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附属卡持卡人除外。

第十九条申请“未出账单分期”的最高可分期金额不超过持卡人未出账单消费总金额,最低分期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元,具体金额以我行系统实际测评为准。

第二十条“未出账单消费”申请成功后,分期交易总金额将全额占用可用额度。占用的可用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而恢复,直至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况不可申请“未出账单分期”

(一)依照《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收取的各项手续费用,如信用卡年费、预借现金交易及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不享受该服务;

(二) 美元账户交易不享受该服务;

(三) 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不享受该服务;

(四) 已经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其他分期业务的分期入账金额不享受该服务;

(五) 平安银行其他另行指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申请“未出账单分期”,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该申请一经我行核准,持卡人不得更改或撤销该申请。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未出账单分期”后,不能对已申请的分期期数、金额进行更改。

第二十四条“未出账单分期”各分期期数对应手续费率收费标准依据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手续费率表如下:

期数 每期手续费率区间 日利率区间 年化手续费率区间
3期 [0.68%,0.90%] [0.033%,0.044%] [12.20%,16.13%]
6期 [0.68%,0.90%] [0.038%,0.050%] [13.86%,18.28%]
12期 [0.64%,0.85%] [0.038%,0.050%] [13.89%,18.32%]
18期 [0.62%,0.84%] [0.037%,0.050%] [13.66%,18.31%]
24期 [0.60%,0.84%] [0.036%,0.050%] [13.27%,18.29%]

第二十五条“未出账单分期”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计算精确到分位,不能整除的余数计入第一期应还本金金额。

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余数记入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剩余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分期示例:

假设您的账单日是每月25日,则您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可针对未出账单提交分期申请。申请“未出账单分期”,具体每期的手续费率和偿还金额如下表(实际费率因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略有差异),则每期应偿还金额如下表:

分期总金额 分期期数 每期手续费率 第一期应还金额 每期应还金额
10000元 3期 0.85% 3418.34 3418.33
6期 0.80% 1746.70 1746.66
12期 0.75% 908.37 908.33
18期 0.75% 630.65 630.55
24期 0.72% 488.82 488.66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成功申请“未出账单分期”后,每期应还款金额及手续费从当期账单开始体现,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中。持卡人须根据每期账单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包含“未出账单分期”的每期分期金额及分期手续费在内的账单欠款全额偿还,若未对账单金额按时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未出账单分期”后,信用卡账户如有溢缴款,该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提前清偿“未出账单分期”剩余本金及手续费。持卡人如需提前终止该业务,可通过口袋银行APP或拨打平安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11-2 (贵宾服务热线:4008895511)进行申请。申请获批后,“未出账单分期”的全部剩余各期本金视为到期应付,并按剩余本金的3%收取手续费,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已入账手续费不退还),持卡人需一次性清偿。

第二十八条“未出账单分期”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金额及手续费不得再参与本行其他分期业务。

第二十九条“未出账单分期”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及手续费不参与积分计划。

第三十条 持卡人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续卡,“未出账单分期”不能因此而终止。

第三十一条若持卡人在“未出账单分期”分期付款期间,发生以下情况,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剩余本金,并按剩余本金的3%收取手续费:

(一)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终止并未续卡

(二)若持卡人在“未出账单分期”期间,如发生信用卡注销、冻结、缴款延滞等情况;

(三)本行认为存在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能履行本业务的风险发生。

第三十二条持卡人若对本业务存在疑问,可致电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95511-2咨询。

第三十三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行保留修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按照《平安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以上条款及细则自发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