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平安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条款及细则是持卡人申请信用卡现金分期的依据,若持卡人申请本行的现金分期业务,即表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二章 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

第二条 现金分期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为满足自身消费需求,通过我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申请渠道(含平安口袋银行APP渠道、客服渠道及其它申请渠道),在平安银行信用卡可取现额度、现金分期专享额度内透支取现,并分期偿还本金及一定数额手续费的业务。

第三条信用卡可取现额度是指信用额度(含固定额度及临时,不含溢缴款)的50%,实际可取现额度会根据客户的用卡情况变化。

第四条 现金分期专享额度是指平安银行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授予主卡持卡人独立于信用卡固定额度外的一笔额度,持卡人使用该专享额度办理现金分期后,现金分期专享额度不随还款、取消分期等情况而恢复,该额度仅在有效期内生效。

第五条 现金分期仅限于本行所发行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附属卡持卡人除外。

第六条现金分期币种仅限于人民币,申请金额必须为100元的整数倍,最低为100元,最高申请金额不可超过现金分期可申请额度且不高于100,000元。

第七条现金分期不得用于以下目的和用途: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与期货等投机经营、民间借贷等;

(二)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购买住房;

(三)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该申请一经核准,持卡人不得更改或撤销该申请。

第九条 本行核准持卡人申请后,会将款项划至持卡人指定的本行或他行同名借记卡结算账户(借记卡开户证件须与持卡人本人名下的本行信用卡开户证件一致)。如因持卡人填写该指定账户有误或该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状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转账失败的,本次核准的款项将自动退回至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中。

第十条现金分期可办理期数手续费分期收取,可办理期数及收费标准将依据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费率表如下:

期数 每期手续费率区间 折算日利率区间 折算年化利率区间
3期 [0.60%,0.99%] [0.030%,0.049%] [10.77%,17.73%]
6期 [0.62%,0.89%] [0.035%,0.050%] [12.64%,18.08%]
12期 [0.64%,0.83%] [0.038%,0.050%] [13.89%,17.90%]
18期 [0.64%,0.83%] [0.039%,0.050%] [14.09%,18.10%]
24期 [0.64%,0.83%] [0.039%,0.050%] [14.11%,18.09%]

上表中折算年化利率仅供参考,是根据持卡人的分期本金、每期还款金额、期数等要素,通过单利计算得出的年化内部收益率(IRR)。计算公式为:

第十一条 现金分期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计算精确到分位,不能整除的余数计入第一期应还本金金额。

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余数记入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剩余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分期示例:

某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5,000元,假设该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每期的手续费率如下(实际费率因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略有差异),则每期应偿还金额如下表:

分期总金额 分期期数 每期手续费率 首期应还金额 剩余每期应还金额
5,000元 3期 0.90% 1711.68 1711.66
6期 0.75% 870.85 870.83
12期 0.75% 454.24 454.16
18期 0.75% 315.41 315.27
24期 0.70% 243.41 243.33

第十二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首期分期应还本金及首期分期手续费会在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业务的2个自然日内入账至信用卡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未使用现金分期专享额度的,分期金额全部占用信用卡个人账户取现额度,被占用的取现额度将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后全部恢复,每期分期手续费入账后将占用个人账户可用额度,被占用的可用额度将随持卡人当期还款而恢复。

如使用现金分期专享额度,使用专享额度的分期金额不占用信用卡个人账户可用额度,但每期分期应还本金及手续费入账后将占用个人账户可用额度,被占用的可用额度将随持卡人还款而恢复。

第十四条 使用现金分期专享额度的分期记录将在持卡人个人信用卡账户中单独展示。

第十五条 现金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入账后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客户须根据平安信用卡每期账单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包含现金分期每期分期金额及分期手续费在内的账单欠款足额偿还,若未对账单金额按时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第十六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信用卡账户如有溢缴款,该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提前清偿现金分期剩余本金及手续费。持卡人如需终止该业务,可通过口袋银行APP或拨打平安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11-2(贵宾服务热线:4008895511)申请分期提前结清。申请获批后,现金分期业务的全部剩余本金视为到期应付,并扣收剩余本金的3%手续费(已入账手续费不退还),持卡人需要一次性清偿。

第十七条 现金分期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金额及手续费不得再参与本行其他分期业务。

第十八条 现金分期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金额及手续费,不参与信用卡积分计划。

第十九条持卡人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续卡,现金分期不会因此而终止。

第二十条 若持卡人在现金分期付款期间,发生以下情况,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剩余本金,并按剩余本金的3%收取手续费:

(一)持卡人信用卡已至有效期终止且并未续卡;

(二)持卡人信用卡发生注销、冻结、缴款延滞等情况;

(三)持卡人将现金分期资金用于本条款中第七条所列的不得用于的目的和用途;

(四)本行认为存在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能履行本业务的风险发生;

本行将对持卡人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控,请持卡人妥善保存相关消费凭证,以备本行查验,如发现持卡人违反资金使用用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清偿未还本金及手续费等。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若对本业务存在疑问,可致电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95511-2咨询。

第二十二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行保留修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按照《平安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以上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发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