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平安银行信用卡“消费专用备用金”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消费专用备用金”)条款及细则是持卡人申请 “消费专用备用金”的依据,若持卡人申请本行的“消费专用备用金”,即表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二条 “消费专用备用金”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为满足自身消费需求,通过我行 “消费专用备用金”业务申请渠道(含客服渠道、平安口袋银行APP渠道及其它自助渠道等),向我行申请一笔资金,并分期偿还本金及一定数额手续费。
第三条“消费专用备用金”适用于本行所发行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附属卡持卡人除外。本行会定期更新符合申请“消费专用备用金”的目标客户,仅目标持卡人可向我行申请“消费专用备用金”。
第四条“消费专用备用金”币种仅限于人民币,申请资格、可办理金额及可申请期数,以本行根据客户的用卡情况综合评定为准,可办理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消费备用金”申请成功后,分期总金额不占用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可用额度,但每期分期本金、手续费下账后均会占用可用额度。
第六条“消费专用备用金”不得用于以下目的和用途: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与期货等投机经营、民间借贷等;
(二)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购买住房;
(三)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持卡人申请“消费专用备用金”,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本行核准持卡人申请后,会将“消费专用备用金”拨付到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第八条“消费专用备用金”手续费分期收取,收费标准将依据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费率表如下:
期数 | 每期手续费率区间 | 折算日利率区间 | 折算年化利率区间 |
6期 | [0.62%,0.89%] | [0.035%,0.050%] | [12.64%,18.08%] |
12期 | [0.64%,0.83%] | [0.038%,0.049%] | [13.89%,17.90%] |
18期 | [0.64%,0.83%] | [0.039%,0.050%] | [14.09%,18.10%] |
24期 | [0.64%,0.83%] | [0.039%,0.050%] | [14.11%,18.09%] |
36期 | [0.64%,0.83%] | [0.038%,0.049%] | [14.00%,17.85%] |
上表中折算年化利率仅供参考,是根据持卡人的分期本金、每期还款金额、期数等要素,通过单利计算得出的年化内部收益率(IRR)。计算公式为:
第九条“消费备用金”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计算精确到分位,不能整除的余数计入第一期应还本金金额。
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余数记入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剩余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分期示例:
某持卡人申请“消费专用备用金”50000元,假设该持卡人申请“消费专用备用金”每期的手续费率如下(实际费率因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略有差异),则每期应偿还金额如下表:
分期总金额 | 分期期数 | 每期手续费率 | 首期应还金额 | 剩余每期应还金额 |
50000元 | 6期 | 0.80% | 8733.35 | 8733.33 |
12期 | 0.80% | 4566.74 | 4566.66 | |
18期 | 0.80% | 3177.91 | 3177.77 | |
24期 | 0.80% | 2483.41 | 2483.33 | |
36期 | 0.80% | 1789.20 | 1788.88 |
第十条“消费专用备用金”到账后会优先抵冲持卡人的信用卡当前欠款部分,无论是否使用或者使用多少,都会按照“消费专用备用金”成功申请金额正常收取手续费。客户须根据平安信用卡每期账单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包含“消费备用金”每期分期金额及分期手续费在内的账单欠款足额偿还,若未对账单金额按时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第十一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备用金”后,信用卡账户如有溢缴款,该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提前清偿“消费备用金”剩余本金及手续费。持卡人如需终止该业务,可通过平安口袋银行APP或拨打平安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11-2(贵宾服务热线:4008895511)进行申请。申请获批后,“消费备用金”业务的全部剩余本金视为到期应付,并按剩余本金的3%收取手续费,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已入账手续费不退还),持卡人需要一次性清偿。
第十二条“消费专用备用金”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金额及手续费不得再参与本行其他分期业务。
第十三条“消费专用备用金”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金额及手续费,不参与信用卡积分计划。
第十四条持卡人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续卡,“消费备用金”不能因此而终止。
第十五条若持卡人在“消费备用金”分期付款期间,发生以下情况,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剩余本金,并按剩余本金的3%收取手续费:
(一)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终止并未续卡;
(二)持卡人信用卡发生注销、冻结、缴款延滞等情况;
(三)持卡人在“消费专用备用金”分期付款期间,如发生“消费专用备用金”用于第六条所列的限制目的和用途;
(四)本行认为存在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能履行本业务的风险发生。
本行将对持卡人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控,请持卡人妥善保存相关消费凭证,以备本行查验,如发现持卡人违反资金使用用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清偿未还本金及手续费。
第十六条持卡人若对本业务存在疑问,可致电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95511-2咨询。
第十七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行保留修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按照《平安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第十八条以上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发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