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账单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平安银行信用卡账单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是持卡人申请账单自动分期业务的依据。若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二章 业务约定条款

第二条 平安银行信用卡账单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是指持卡人通过我行账单自动分期付款申请渠道(含客服渠道、平安口袋银行APP渠道及其它自助渠道等),申请在账单自动分期有效期内,当持卡人账单可分期金额达到预设的起始金额时,系统自动按照预设的分期期数对前述账单可分期金额进行账单分期。

第三条 账单自动分期适用于本行所发行的所有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附属卡持卡人除外。

第四条 以下情况不可申请账单自动分期付款业务。

(一)美元账户交易不享受该服务;

(二)非个人账户交易不享受该服务;

(三)当期账单自动分期之前已全额还款的账单;

(四)平安银行其他另行指定的内容。

第五条账单自动分期申请成功后即时生效,有效期以月为单位递延,可选范围为12个月有效、24个月有效、长期有效,分期起始金额设置范围:[300,100000]。

例如:客户于2014年11月11日申请账单自动分期成功,有效期为12个月,即签约生效日为2014年11月11日,有效期限为2014年11月11日-2015年11月11日。

若约定账单分期期数为12期,分期起始金额为1000元,则若客户有效期内账单可分期金额有两次达到1000元及以上, 一次2000元,一次1500元,那么这两次都可以进行账单自动分期,且分期期数都为12期。

第六条 账单自动分期提供6期、9期、12期、18期、24期账单分期期数选择,各期数对应手续费率收费标准依据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手续费率表如下:

分期期数 每期手续费率区间 折算日利率区间 折算年化利率区间
6期 [0.68%,0.90%] [0.038%,0.050%] [13.86%,18.28%]
9期 [0.66%,0.87%] [0.038%,0.050%] [14.04%,18.42%]
12期 [0.64%,0.85%] [0.038%,0.050%] [13.89%,18.32%]
18期 [0.62%,0.84%] [0.037%,0.050%] [13.66%,18.31%]
24期 [0.60%,0.84%] [0.036%,0.050%] [13.27%,18.29%]

若公示费率在账单自动分期有效期内发生变化,该变化将不会对客户已经生效的账单分期产生任何影响。

上表中折算年化利率仅供参考,是根据持卡人的分期本金、每期还款金额、期数等要素,通过单利计算得出的年化内部收益率(IRR)。计算公式为:

第七条在账单自动分期有效期内,客户可通过平安口袋银行APP、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95511-2(白金至尊服务专线:4008895511-1) 、平安口袋银行APP等渠道查询、修改或取消账单自动分期功能。修改、取消操作即时生效。但已发生的账单自动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已入账的申请手续费及分期手续费不返还。同时,已收取的手续费不退还。

第八条持卡人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续卡,账单自动分期不能因此而终止。

第九条 若持卡人在账单自动分期分期付款期间,发生以下情况,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剩余本金,并按剩余本金的3%收取手续费:

(一)持卡人信用卡已至有效期终止且并未续卡;

(二)持卡人信用卡发生注销、冻结、缴款延滞等情况;

(三)本行认为存在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能履行本业务的风险发生。

第十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自动分期且发生账单分期交易后,每期应还款金额及手续费从最近一期账单开始体现,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中。持卡人须根据在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将包含账单自动分期的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在内的账单欠款全额偿还,若未按时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第十一条账单分期未详尽事宜以信用卡中心网站公示的《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持卡人若对本业务存在疑问,可致电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95511-2咨询。

第十三条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行保留修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按照《平安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以上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发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