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卡意外险保障

平安保险金卡客户,只须激活卡片后刷卡消费一次,不限金额。自首刷日的次日零时起可获赠保险金卡意外险,保障范围包括最高5万元保额的意外险,最高50万元保额的航空意外险、20万元保额的火车轮船意外险和5万元保额的公共汽车意外险,以及5000元的公共交通意外医疗和30元/天的公共交通意外住院现金补贴。

保险对象:

主被保险人:16-70周岁、刷卡获得本保障的平安保险金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

产品投保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受益人:法定受益

保障时间:

保障生效日:卡片首刷日的次日零时

保险失效日:卡片注销日的次日零时

信用卡客服电话:95511-2

以上保障内容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并承保,保险公司咨询电话:95511-5。

保障责任:

保障内容保险金额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飞机100万、列车轮船20万,公共汽车5万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意外身故5万
意外伤残最高5万
意外住院津贴30元/天,每次住院最多赔付30天,累计最多赔付180天
意外医疗最高赔付5000元,次免赔300元,80%赔付
急难救援紧急口讯传递,住院医疗费用垫付(可致电救援热线95511-5申请

不承担4类及4类以上职业被保险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职业类别以保险人团险职业分类为准,对于职业不明情况可查询)。

注意事项:

1、 飞机意外伤害保额100万元(需刷卡为本人全额支付应付机票款或80%以上团费费用)。

2、 指定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医保定点医院。

3、 公共交通意外险仅限持卡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性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的意外。

4、 一般意外伤害险不承担4类及4类以上职业被保险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5、 如您用卡过程中发生挂失补卡或到期换卡,新卡仍需激活并首刷后才能再次享受上述保险保障。

满足保险生效条件的刷卡范围包括一般消费和预借现金,但不包括卡片年费收取及还款交易;本保险的详细事宜,请参见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安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平安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2】(主) 050号)、《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平安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2】(主) 128号)

理赔流程:

(一)保险事故通知

持卡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三个工作日内拨打95511-5,否则持卡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二)保险金申请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死亡原因证明: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5)由承运人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由承运人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4)具有对应的合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及费用明细单据等;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及费用明细单据等;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责任免除说明: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的免除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三)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等;
(二)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 意外免除责任
一)意外身故、伤残的免除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四)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二)意外医疗的免除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四)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三)意外住院津贴的免除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四)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