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消费专用备用金”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平安银行信用卡“消费专用备用金”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是持卡人申请平安信用卡“消费专用备用金”分期付款业务的依据,若持卡人申请本行的“消费专用备用金”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二章 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

第二条 平安银行信用卡“消费专用备用金”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消费专用备用金”)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为满足自身消费需求,向我行申请一笔资金,并分期偿还本金及一定数额手续费。

第三条 本行会定期更新符合申请“消费专用备用金”的目标客户,仅目标客户可向我行申请“消费专用备用金”。

第四条 “消费专用备用金”适用于本行所发行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附属卡持卡人除外。

第五条 持卡人申请“消费专用备用金”,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该申请一经我行核准,本行会给予持卡人一定期限的犹豫期(最长为3个自然日),持卡人可在犹豫期内致电本行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取消办理该业务。若持卡人未在犹豫期内办理取消,我行会在2个自然日内将消费专用备用金拨付到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持卡人不得更改或撤销该申请。

第六条 “消费专用备用金”币种仅限于人民币,申请资格、可办理金额及可申请期数,以本行根据客户的用卡情况综合评定为准,可办理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消费专用备用金”手续费分期收取,收费标准将依据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费率表如下:

期数 每期手续费率区间
6期 [0.62%,0.89%]
12期 [0.64%,0.83%]
18期 [0.64%,0.83%]
24期 [0.64%,0.83%]

分期示例:
某持卡人申请“消费专用备用金”50000元,假设该持卡人申请“消费专用备用金”每期的手续费率如下(实际费率因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略有差异),则每期应偿还金额如下表:

分期总金额 分期期数 每期手续费率 首期应还金额 剩余每期应还金额
50000元 6期 0.80% 8733.35 8733.33
12期 0.80% 4566.74 4566.66
18期 0.80% 3177.91 3177.77
24期 0.80% 2483.41 2483.33

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余数记入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剩余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第八条 “消费专用备用金”到账后会优先抵冲持卡人的信用卡当前欠款部分。每一期下账的本金和手续费金额将全额计入到每月的最低还款额中,并且会占用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可用额度。持卡人需按信用卡对账单和短信通知还款,如超期未还或还款不足,则会收取相应利息及滞纳金。

第九条 “消费专用备用金”到账后无论是否使用或者使用多少,都会按照成功申请金额正常收取手续费。

第十条 “消费专用备用金”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计算精确到分位,不能整除的余数计入第一期应还本金金额。

第十一条 “消费专用备用金”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金额及手续费不得再参与本行其他分期业务。

第十二条 “消费专用备用金”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金额及手续费,不参与信用卡积分计划。

第十三条 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如有溢缴款,该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提前清偿“消费专用备用金”剩余本金及手续费。

第十四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专用备用金”后,如需终止该业务,须持卡人向本行提出申请,申请获批后,“消费专用备用金”业务的全部剩余本金及剩余未支付手续费视为到期应付,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已入账手续费不退还),持卡人需要一次性清偿。

第十五条 若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终止并未续卡,“消费专用备用金”业务的全部剩余本金及剩余未支付手续费视为到期应付,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

第十六条 若持卡人在“消费专用备用金”分期付款期间,如发生信用卡注销、冻结、缴款延滞等情况,或本行认为存在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能履行本业务的风险发生,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剩余本金及剩余未支付手续费。

第十七条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行保留修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按照《平安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以上业务条款及细则自2017年3月2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