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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存款人账户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强高风险账户管理。自201711日起,如您信用卡账户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案账户,我行将按《通知》要求中止信用卡使用,并短信通知,请您接到通知后,积极配合我行核实身份。待您配合我行完成身份核实后,我行将恢复您信用卡使用。若您确认信用卡为他人冒名开立,我行将按照冒名开户有关流程处理,请予以配合。若您对公安机关的认定结果有疑义,请及时联系公安机关。

二、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自201711日起,若您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或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信用卡,我行将暂停您信用卡的使用。若您对公安机关的认定结果有疑义,请及时联系公安机关。

三、加强账户使用管理。自2016101日起,若您新开立的信用卡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我行将暂停信用卡的使用,待您配合我行核实身份后再恢复使用。

四、加强自助柜员机转账结算管理。自2016121日起,除向您本人同行储蓄账户转账外,您通过我行自助柜员机办理信用卡向储蓄卡转账业务,我行将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我行受理后24小时内,您可致电我行申请撤销转账。(我行信用卡暂不支持转账业务,支持时间将另行通知)

五、加强账户监测。为保障您资金安全,我行将对您的账户交易进行监测,如果存在可疑交易行为,我行将与您核实,请积极配合我行相关工作,经我行核实后仍然被认定可疑的,我行将暂停您信用卡的使用,并按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六、我行在进行核实工作过程中,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您提供交易密码、查询密码、手机动态码等信息,请注意保护相关信息,防止信息泄露造成资金损失。

本公告未尽事宜,以《通告》、《通知》规定为准。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我行24小时客服热线95511-2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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