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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安银行信用卡车险保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的公告

尊敬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户:

为保障客户权益,规范车险保费分期业务,我行制定并发布《平安银行信用卡车险保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若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车险保费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车险保费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二章  分期业务约定条款

第二条  平安银行主卡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不能申请)通过我行指定渠道办理车险保费分期,则等同于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约定条款。

第三条  申请车险保费分期付款,分期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持卡人只能对该笔保费交易的全额申请分期,不可选择对此笔交易中的部分金额申请分期。

第四条  车险保费分期交易成功后,交易金额将全额占用信用额度。

第五条  车险保费分期仅12期选择,手续费为0。分期应还本金将体现在最近一期账单中。

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12(余数记入首期应还金额)

第六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车险保费分期后,不能对已申请的分期期数、金额进行更改;若申请车险保费分期的原交易发生退保,分期交易不可取消,每期仍须按已建立的分期规则还款。

第七条  持卡人已成功办理车险保费分期,可致电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95511-2(白金至尊服务专线:4008895511-1)申请提前结清,但必须一次性支付剩余各期应还本金。

第八条持卡人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续卡,车险保费分期不能因此而终止;持卡人在分期付款期间,如发生信用卡注销、冻结、缴款延滞等情况,平安银行有权认定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

第九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车险保费分期后,我行将在信用卡核卡成功后进行分期下账。每期应还款金额将100%计入持卡人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中,若持卡人未对账单金额进行全额还款,平安银行有权对车险保费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及上期未还利息计收利息。

第十条  持卡人连续两个账单周期发生逾期,平安银行有权终止其信用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或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将持卡人所申请办理的信用卡中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  车险保费分期付款业务每期入账应还款本金不参与平安银行信用卡积分计划。

第十二条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行保留修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按照《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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