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车主白金信用卡
航空意外险细则
平安银行车主白金信用卡持卡人使用平安银行车主白金信用卡为本人支付80%及以上客运民航机票票款(不限国内、国际航班,指票面价格)或支付80%及以上的旅游团费费用(含航班票款)后,即可获赠当次航班最高1,000万元的航空意外保险保障。
一、保险对象
被保险人:刷卡获得本保障的平安银行车主白金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
二、保障时间
保障生效日:卡片首刷日的次日零时
保险失效日:卡片注销日的次日零时;或当客户卡片异常,如涉嫌伪冒、被管制停卡、进入催收等,平安银行有权通知保险人在信用卡冻结期间暂停保险服务,信用卡冻结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您用卡过程中发生挂失补卡或到期换卡,新卡仍需激活并首刷后方能再次享受上述保险保障。
三、保障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责任,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RMB1000万元。
被保险人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上限(单位:人民币) |
---|---|---|
被保险人 | 航空意外身故 | 10,000,000元/人 |
航空意外伤残 |
注:未成年持卡人航空意外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本保险为团体保险,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并承保,投保人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持卡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法定收益人。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保监会保监发〔2014〕6号发布,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四、责任免除范围(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五、理赔程序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重要说明及服务限制条款
1. 服务生效条件:当上述卡片的持卡人激活卡片并首次刷卡(含新办卡、挂失补卡、到期换卡),即满足服务生效条件。
2. 保障期限:保险起始于持卡人首刷被保险信用卡次日零时,保险终止于卡片注销或卡片异常当日二十四时。
3. 对于未成年持卡人的保险金额约定如下:航空意外险保险金额为RMB50万元。
4. 适用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除上述已作说明的条件外,其他与保单相关的条款按条款执行。
(四)查询及报案流程:
1. 持卡人咨询保单内容,统一拨打服务电话:95511-9。
2. 持卡人报案,统一拨打服务电话:4008895511。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48小时内报案。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3. 持卡人咨询报案内容,拨打服务电话:95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