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车主白金信用卡

全车人员意外险细则



平安银行车主白金信用卡主卡客户,只须激活卡片后刷卡消费一次,不限金额。自首刷日的次日零时起可获赠全车人员意外险,保障范围包括最高100万保额的驾驶员意外险,同车人员每人20万元的乘车意外险及全车人员每人4千元的意外医疗(含驾驶员)。


保险对象


主被保险人:刷卡获得本保障的平安银行车主白金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


连带被保险人:乘坐主被保险人驾驶非商业运营私家客用车辆(七座及以下)的人员为连带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为出生满30天并已健康出院至90周岁


保障时间


保障生效日:卡片首刷日的次日零时


保险失效日:卡片注销日的次日零时;或当客户卡片异常,如涉嫌伪冒、被管制停卡、进入催收等,平安银行有权通知保险人在信用卡冻结期间暂停保险服务,信用卡冻结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您用卡过程中发生挂失补卡或到期换卡,新卡仍需激活并首刷后方能再次享受上述保险保障。


保障责任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上限(单位:人民币)
主被保险人 驾车期间意外伤害 1000000元/人
驾车期间意外伤害医疗 4000元/人
连带被保险人 乘车期间意外伤害 200000元/人
乘车期间意外伤害医疗 4000元/人

注意事项


●本保险为团体保险,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并承保,投保人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持卡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法定收益人;


●必须是平安车主白金卡持卡人驾驶车辆才可享有本全车人员意外险;


●保险公司不再提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外身故责任(包括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所驾驶车辆必须为非商业运营私家客用车辆(七座及以下),不含公用车辆、货用车辆、客货两用车辆、摩托车;


●车上人员超过上述车辆核定的最大乘坐人数,则所有同车人员都不享有本保障;


●意外医疗的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次(不包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部分自费及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


●主被保险人驾驶车辆期间发生单车事故,保险人按照10%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比例给付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驾驶车辆期间,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意外事故,如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承担比例有明确认定的,保险人按照(100%—事故责任比例)*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保险金,如没有明确事故责任比例的,按以下比例理赔:


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确认责任类型 承担比例
负全部责任 10%
负主要责任 30%
负同等责任 50%
负次要责任 70%
无责任 100%


●满足保险生效条件的刷卡范围包括一般消费和预借现金,但不包括卡片年费收取及还款交易;本保险的详细事宜,请参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22〕348号)《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20〕413号)



理赔程序


(一)保险事故通知

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拨打95511*6,否则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银行客服电话4008895511。


(二)保险金申请


●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若受益人为法定,则需提供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5)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提供理赔申请资格确认表;


8)受益人为多人时还需提供所有受益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身份证明;


2)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3)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


2)保险人指定医院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盖收费章的门诊处方(或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3)门诊收费200元以上检查的检查报告复印件;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不受理外配药发票及到药房自行购买的药费发票;


6)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责任免除说明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伤残除外);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探险、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


14、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