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车主信用卡
全车人员意外险细则
平安银行车主信用卡主卡客户,只须激活卡片后刷卡消费一次,不限金额,自首刷日的次日零时起可获赠全车人员意外险,保障范围包括最高50万保额的驾驶员意外险,同车人员每人10万元的乘车意外险及全车人员每人4千元的意外医疗(含驾驶员)。平安车主信用卡附属卡客户不享有全车人员意外险权益。
保险对象
主被保险人:刷卡获得本保障的平安银行车主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主卡持卡人”)
连带被保险人:乘坐主被保险人驾驶非商业运营私家客用车辆(七座及以下)的人员为连带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为出生满30天并已健康出院至90周岁
保障时间
保障生效日:卡片首刷日的次日零时
保险失效日:卡片注销日的次日零时;或当客户卡片异常,如涉嫌伪冒、被管制停卡、进入催收等,平安银行有权通知保险人在信用卡冻结期间暂停保险服务,信用卡冻结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您用卡过程中发生挂失补卡或到期换卡,新卡仍需激活并首刷后方能再次享受上述保险保障。
保障责任
被保险人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上限(单位:人民币) |
---|---|---|
主被保险人 | 驾车期间意外伤害 | 500000元/人 |
驾车期间意外伤害医疗 | 4000元/人 | |
连带被保险人 | 乘车期间意外伤害 | 100000元/人 |
乘车期间意外伤害医疗 | 4000元/人 |
注意事项
●本保险为团体保险,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并承保,投保人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持卡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法定收益人;
●必须是平安车主卡主卡持卡人驾驶车辆才可享有本全车人员意外险;
●保险公司不再提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外身故责任(包括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所驾驶车辆必须为非商业运营私家客用车辆(七座及以下),不含公用车辆、货运车辆、客货两用车辆、摩托车辆;
●车上人员超过上述车辆核定的最大乘坐人数,则所有同车人员都不享有本保障;
●意外医疗的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次(不包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部分自费及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
●在驾驶车辆期间发生事故,导致伤残,按照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赔付:
伤残等级 | 比例 |
一级 | 100% |
二级 | 90% |
三级 | 80% |
四级 | 70% |
五级 | 60% |
六级 | 50% |
七级 | 40% |
八级 | 30% |
九级 | 20% |
十级 | 10% |
●保险生效条件的刷卡范围包括一般消费和预借现金,但不包括卡片年费收取及还款交易;本保险的详细事宜,请参见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平安产险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2】(主) 093号。。
理赔程序
(一)保险事故通知
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电话 95511-5,否则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银行客服电话95511-2。
(二)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等;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等;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等;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责任免除说明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违法、违章搭乘。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下,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
(五)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期间。
三、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