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免除说明
一般意外险
一、意外身故、伤残的免除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二、 意外医疗的免除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三、 意外住院津贴的免除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9. 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 既往症;
11.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3. 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4. 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交通意外险
一、 交通意外的免除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伤残除外);
7.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费项目和药品;
11.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2. 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