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万事达美元白金卡保险权益细则
一、保险对象:
主被保险人:刷卡获得本保障的平安银行万事达美元白金卡(以下简称“持卡人”)
二、保障时间:
保障生效:持卡人激活或续缴年费后首刷次日零时起承保。
保险终止:
- •您注销所持信用卡,保险责任自注销次日零时起终止;
- •如您卡片异常,例如涉嫌伪冒、被管制停卡 、进入催收等,平安银行将有权通知保险人在该卡冻结期间暂停保险服务,信用卡账户冻结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如您用卡过程中发生挂失补卡或到期换卡,新卡仍需激活并首刷后才能再次享受上述保险保障。
三、保障责任:
保障计划名称 | 保障范围 | 保障金额(人民币) | 生效及理赔条件 |
---|---|---|---|
境外旅行保障 | 境外航空意外身故、伤残(含境内段) | 200万元(如持卡人未满18周岁,保障金额为50万元) | 激活首刷后持卡生效 |
境外旅行身故、伤残 | 20万元 | 激活首刷后持卡生效 | |
境外旅行证件损失 | 1万 | 激活首刷后持卡生效 | |
境外旅行购物物品损失 | 须持卡人支付本人境外购物物品费用后,保障方始生效。且仅限境外实体店购买的物品,所发生的损失不含网络购物。 | ||
境外旅行托运行李损失 | 5千 | 激活首刷后持卡生效 |
四、保障责任摘要
【境外航空意外身故、伤残(含境内段)】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2)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2.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1、2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详见平安信用卡官网。
【境外旅行身故、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2)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1、2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个保险(投保人为团体的保险除外),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包含相同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产品中相同保险责任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费。
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详见平安信用卡官网。
【境外旅行证件、购物物品损失】
在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被保险卡片支付本人购物物品费用后获得的物品或旅行证件意外遭受下列事故导致损坏或遗失的,被保险人应立即通过保险人提供的24小时救援电话向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报告。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 1.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遭受第三方犯罪行为、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或地震;
- 2.处于第三方运输机构、酒店、行李存放处保管下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意外遭受损坏或遗失,且能提供该保管方对事实的书面说明文件;
- 3.处于停泊状态的机动车辆或其带锁后备箱内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被盗窃,但前提条件是:
1) 该机动车辆和后备箱均已上锁;
2) 被盗窃的时间是在上午6时至晚上10时之间。
备注:
- •被保险人随身行李中携带的录像、摄影、照相器材及其相关附件、珠宝首饰,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50%,对于旅游纪念品、礼品,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的10%对于遗失或毁灭的行李物品,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该物品的实际价值,且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
- •对于损坏的行李物品,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实际修复费用或实际价值之较低者,且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
- •对于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数据,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且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
- •对于旅行证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重新补办相同证件的费用,且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
【境外旅行托运行李损失】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之下的托运行李因运输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致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
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或类似物品的赔偿标准是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不包括数据本身。
备注:
• 礼品和纪念品的最高赔付额为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10%
五、责任免除
1、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9)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10)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2、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10)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1)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12)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4)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5)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7)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8)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承保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9)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3、境外旅行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
- 下列各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1)眼镜、隐形眼镜、假牙、义肢、助听器;
2)现金、证券、票据、软件、数据、文件资料;
3)间接损失,罚金;
4)托运行李中的录像、摄影、照相器材及其相关附件、珠宝首饰;
5)运动设备及其附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遭到损坏。
4、境外旅行托运行李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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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各项损失:
1)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或损坏。
3)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4)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
5)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6)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7)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8)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或称手机、蜂窝电话)、手提电脑(或称手提便携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或称掌上电脑、PDA),托运行李中的摄影、照相、录像器材或相关附件,图章、文件,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动物、植物或食物,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家具、古董、字画等无法确定价值的物品,被保险人从他人租赁的设备的遗失或损坏。
9)被保险人从事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的情况下发生的遗失或损坏。
10)经运输机构或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的损坏。
11)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