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

(6.0版,2021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信用卡是平安银行(全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三条 信用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和多币种卡;按信息载体材料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等。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信用卡的信用等级及产品类别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六条 人民币卡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外币卡以外币为结算货币,可在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受理点使用。


第三章 申领条件


第七条 凡年满20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第四章 申领手续


第八条 申领信用卡,均应如实填写平安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并签订《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仅限本人自行通过发卡机构正规渠道申请,不得通过第三方或他人申请,且申请时需要填写本人真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须为本人名下并使用的有效号码、账单地址为本人真实有效地址等),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同时发卡机构有权对申领人追究包括偿款在内的正当法律责任。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保留、根据业务流程处置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完成申请材料签署,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申请人本人应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提供虚假资料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领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无论是否批核,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但对申请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条 申请人可选择以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可以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发卡机构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一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在该信用卡项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应为符合到期续卡条件的持卡人续发新卡, 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的除外。

第十二条 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持卡人应偿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销户手续,但无论信用卡的何种状态下,持卡人均应偿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卖、出售、购买信用卡或其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同时,银行保留终止卡片使用以及额度重新评估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和风险控制的要求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对其账户采取调整或限定措施,同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扣款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扣款账户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发卡机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在本行的其他账户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外汇欠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在国家法规许可的交易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购汇还款。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相关法规、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凡使用密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进行的交易和服务(含修改预留信息、各类分期产品申请等),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九条 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在银行发起的各类营销活动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乙方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时;乙方违反本合约、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交易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含本金、费用等)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六章 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计收利息,日利率为0.05%(即年利率18.25%),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以银行通知为准。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除预借现金交易及其产生的利息外均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其账单日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透支利息(与持卡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则无权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除预借现金外的全部透支款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发卡机构交易日起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须缴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等,具体收费标准按《平安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执行,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终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发卡机构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及标准时,将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年费,违约金/服务费用/利息等,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持卡人领回卡内全部或部分溢缴款,须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经发卡机构确认后以汇款的方式将溢缴款汇入持卡人指定的本人账户,持卡人需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第七章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获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经申请人授权可以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申请人财产、资信、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等情况,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发卡机构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并可委托其他机构、个人收回信用卡。
  (三)发卡机构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信用卡、盗用信用卡、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申领人的权利。发卡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基于合理理由,暂时或永久停止、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六)对于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并有权处置信用卡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以归还欠款,同时发卡机构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也可向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并有权停止其卡片的使用。
  (七)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账户在境内外进行洗钱、套取资金、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被用于上述活动,以及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损害发卡机构合法权益的,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对商户交易限额、套现治理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当按照与持卡人的约定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包括不限于信用卡APP、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纸质账单和电子账单等渠道)。但若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持卡人的账户未发生交易或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发卡机构按《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监管机构或国家机关要求提供、进行风险事件调查、催收、追索债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机构和人员。
  (三)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咨询、查询、投诉和挂失的电话服务,并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给予答复。
  (四)发卡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一定期限内的有账单交易的对账单(具体按《平安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执行),有权在账单日起30 日内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若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持卡人应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三)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四)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所挂失信用卡挂失后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的密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和服务(含修改预留信息、各类分期产品申请等),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及密码(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码、姓名、卡号、卡片有效期、信用卡安全码、查询密码、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向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挂失均为正式挂失并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的经济损失,除特别约定外,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利息、年费、违约金等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的款项。如信用卡交易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等资料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主动查询对账单,若对账单交易有异议可向发卡机构提出。
  (七)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卡借他人或持卡人任由信用卡处于风险状况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八)持卡人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套取资金、物品或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九)持卡人有义务积极协助发卡机构识别相关交易风险(如提供交易正规发票、消费签账单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订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平安银行将按监管规定的要求提前公告后实施。本章程施行后原《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5.1版,2020年)》(平银信〔2020〕30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