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交通意外保险细则

一、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一至七级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协议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责任免除范围: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9)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10)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1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14)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温馨提示:

(1) 如卡片异常,如涉嫌伪冒、被管制停卡,进入催收等,平安银行有权通知保险人在卡片冻结期间暂停保险服务,信用账户冻结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用卡过程中发生挂失补卡或到期换卡,新卡仍需激活并首刷后才能再次享受上述保险保障;

(2)如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上表中飞机意外的保险金额为RMB50万元,其他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为RMB10万元;

(3)如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子女与被保险人不同时搭乘同一航班,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不承担保险责任。

(4)被保险人为主附卡持卡人关系,彼此同行时,会发生保障利益重叠交叉的情形,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不作累加,保险金额以其所获赠的保险保障中的保险金额的高者为准。

(5)持卡人所持卡片的层级变化(指由白金级客户升级成为钻石级客户,或由钻石级客户变更为白金级客户),我行将按白金类及以上保险保障唯一且从高原则,为您调整到层级对应的保险保障。

三、报案流程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拨打24小时贵宾服务专项40088-95511报案;
2、根据理赔要求提供理赔材料申请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