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交通意外保险细则

一、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保监会保监发〔2014〕6号发布,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一至七级的,保险人按协议所列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75%、三级伤残50%、四级伤残30%、五级伤残25%、六级伤残20%、七级伤残10%的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责任免除范围: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理赔流程

1、报案

拨打理赔电话95511-5报案

当持卡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持卡人或家属可通过平安全国服务热线95511-5 进行报案,或通过银行客服中心转接平安产险坐席,及时报案;

2、收集、准备材料

平安理赔人员指导理赔经办人(持卡人或家属)收集、准备所需材料;

3、结案及通知

结案后短信通知理赔经办人

在单证齐全的前提下,平安1万元以上案件最长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案,1万元以下无争议案件最长5个工作日审核结案,结案后短信通知理赔经办人;

4、理赔

赔款1-3个工作日内发放

结案后系统自动触发赔款转账操作,赔款一般1-3个工作日内到达理赔经办人帐户。

温馨提示:

如卡片异常,如涉嫌伪置、被管制停卡,进入催收等,平安银行有权通知保险人在卡片冻结期间暂停保险服务,信用账户冻结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用卡过程中发生挂失补卡或到期换卡,新卡仍需激活并首剧后才能再次享受上述保险保障。

如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上表中飞机意外的保险金额为RMB50万元,其他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为RMB10万元。 如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子女与被保险人不同时搭乘同一航班,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为主附卡持卡人关系,彼此同行时,会发生保障利益重叠交叉的情形、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不作累加,保险金额以其所获赠的保险保障中的保险金额的高者为准。

持卡人所持卡片的层级变化(指由白金级客户升级成为钻石级客户,或由钻石级客户变更为白金级客户),我行将按自金类及以上保险保障唯一且从高原则,为您调整到层级对应的保险保障。

关于伤残等级及赔付比例,按以下协议约定执行∶仅对伤残等级一至七级的伤残进行赔付,赔付比例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为75%、三级伤残为50%、四级伤残为30%、五级伤残为25%、六级伤残为20%、七级伤残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