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陆金所AI财富卡金卡意外险保障
我行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含)取消该卡产品所附赠的保险权益,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1、 自2023年1月1日起(含)新申办该卡产品、已持该卡产品到期续发新卡客户都不再赠送指定保险权益。
2、 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持该卡产品客户,若已持有生效保单,则可继续享受保险权益直至该保单失效日期。但期间如发生卡片挂失补卡、毁坏换卡、卡片注销等其他卡片状态变更或异常时,已持有的保单同步失效,换发后的新卡不再赠送指定保险权益。
3、 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持该卡产品客户,若未持有生效保单,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含)不再赠送指定保险权益。
已持有生效保单查询方式:可通过关注“平安好福利”官方公众号后“点击查看”查询。
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持该卡产品且已持有生效保单的条款细则如下:
平安陆金所AI财富卡金卡客户,只须激活卡片后刷卡消费一次,不限金额。自首刷日的次日零时起可获赠平安陆金所AI财富卡金卡意外险,保障范围包括持卡人以乘客的身份乘坐的公共交通意外保障以及持卡人和居住在同一家庭地址的直系亲属的燃气意外保障。
保险对象:
主被保险人:16-70周岁、刷卡获得本保障的平安陆金所AI财富卡金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
-保障时间:
保障生效日:卡片首刷日的次日零时、且首刷日在2022年12月31日前
保险失效日:卡片注销日的次日零时;或当客户卡片异常,如涉嫌伪冒、被管制停卡、进入催收等,平安银行有权通知保险人在信用卡冻结期间暂停保险服务,信用卡冻结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自2023年1月1日起(含)如发生卡片挂失补卡、毁坏换卡、卡片注销等其他卡片状态变更或异常时,已持有的保单同步失效,换发后的新卡不再赠送指定保险权益。
保障责任:
被保险人 |
保险责任 |
年度保险金额 |
平安陆金所AI财富卡金卡持卡人 |
燃气意外伤害 |
5万/人,每户最高赔付15万元(含持卡人) |
燃气意外医疗 |
2000元/人(免赔额100元/次),每户最高赔偿6000元(含持卡人) |
燃气意外住院津贴 |
30元/天,最多给付180天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 |
飞机:50万元 |
火车轮船轨道交通(包括磁悬浮):20万元 |
公共汽车:5万元 |
公共交通意外医疗 |
5000元 |
公共交通意外住院津贴 |
30元/天,最多给付180天 |
注意事项:
1、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需刷卡为本人支付全额机票款或80%以上旅游团费费用
2、 仅限16-70周岁持卡人且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性交通工具时享有公共交通意外保险。
3、 燃气意外保险中,每户家庭成员仅限与持卡人居住在同一地址的父母、配偶、子女。
4、 保险公司不再提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外身故责任(包括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5、 指定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医保定点医院。
6、 如您用卡过程中发生挂失补卡或到期换卡,新卡仍需激活并首刷后才能再次享受上述保险保障。
满足保险生效条件的刷卡范围包括一般消费和预借现金,但不包括卡片年费收取及还款交易;本保险的详细事宜,请参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综合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A 款)条款》 、《平安燃气用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理赔流程:
(一)保险事故通知
持卡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三个工作日内拨打4008195511,否则持卡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二)保险金申请
- • “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 受益人有效身份证明,若受益人为法定,则还需提供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2)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殡葬/火化证明;
5)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提供理赔申请资格确认表;
7) 受益人为多人时还需提供所有受益人签署的授权办理理赔申请、领款的委托书;
8)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需提供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 • “燃气意外伤残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1)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
2)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3)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被保险人,需提供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 • “燃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1)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
2)保险人指定医院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盖收费章的门诊处方(或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3) 门诊收费200元以上检查的检查报告复印件;
4)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不受理外配药发票及到药房自行购买的药费发票。
- • “燃气意外住院津贴”的申请
1)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 被保险人须提供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复印件;
3)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1)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
2) 保险人指定医院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盖收费章的门诊处方(或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3) 门诊收费200元以上检查的检查报告复印件;
4)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不受理外配药发票及到药房自行购买的药费发票;
6)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保险金”的申请
1)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 被保险人须提供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复印件;
3)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4)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责任免除说明:
- • 公共交通意外的免除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伤残除外);
7)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11)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2) 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 • 燃气意外的免除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伤残除外);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被保险人未经燃气公司同意,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等违规操作行为所导致的民用燃气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