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航班延误保障细则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将要搭乘的境外航班飞机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其延误时间连续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延误时间的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


1. 自飞机原定出发时间起至飞机实际起飞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

2. 自飞机原计划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飞机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时间为止。如果原预定航班在取消前其延误时间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

【责任免除】

本附加保险合同不适用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但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1. 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的;


2. 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单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的情形的;


3. 飞机原定出发时间不在保险期间的;


4. 被保险人搭乘包机发生的出发延误;


5. 航班取消,但原预定航班在取消前其延误时间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的不在此限。

【保险金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下保险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有义务要求承运人出具关于延误和延误时间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提交给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的登机牌原件;

5. 航空公司出具的关于延误和延误时间的正式书面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1. 主保险合同终止;

2.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1. 境外航班:指出发地、目的地任一地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含港澳台的航班。

2. 包机:指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人所签订的包机合同而进行的点与点之间的不定期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