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行保障细则


(一)境外航空意外身故、伤残(含境内段)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出入境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2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出入境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身故保险责任】、【伤残保险责任】条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1.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恐怖袭击;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 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 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二)境外旅行身故、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下述条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身故保险责任】、【伤残保险责任】条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免责条款】

1. 因下列原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不承担给付金责任: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恐怖袭击;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2.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的,也不承担给付金责任:

·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 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 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 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 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承保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 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三)境外旅行证件、购物物品损失

在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意外遭受下列事故导致损坏或遗失的,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遭受第三方犯罪行为、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或地震;

2. 处于第三方运输机构、酒店、行李存放处保管下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意外遭受损坏或遗失,且能提供该保管方对事实的书面说明文件;

3. 处于停泊状态的机动车辆或其带锁后备箱内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被盗窃,但前提条件是:

1) 该机动车辆和后备箱均已上锁;

2) 被盗窃的时间是在上午6时至晚上10时之间。

【保险金额】

1. 对于被保险人随身行李中携带的录像、摄影、照相器材及其相关附件、珠宝首饰,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的50%;


2. 对于旅游纪念品、礼品,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的10%。


3. 上述1、2点之外的其他物品的保额,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执行。


4.

注:

· 对于遗失或毁灭的行李物品,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该物品的实际价值;

· 对于损坏的行李物品,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实际修复费用或实际价值之较低者;

· 对于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数据,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

· 对于旅行证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重新补办相同证件的费用。

【免责条款】

1. 下列各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下列各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 眼镜、隐形假牙义肢助听器; 眼镜、隐形假牙义肢助听器; 眼镜、隐形假牙义肢助听器;

· 现金、证券票据软件数文资料; 现金、证券票据软件数文资料;

· 间接损失,罚金;

· 托运行李中的录像、摄影照相器材及其关附件珠宝首饰;

· 运动设备及其附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遭到损坏。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来保障自身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的安全。


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被盗窃时,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报告,提交遗失物品的清单,要求警方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并提交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当地警方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寄存于第三方运输机构、酒店、行李寄存处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遭受损坏或遗失的,被保险人还应当立即向该保管方报告,要求其出具对事实的书面说明,并提交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该保管方出具的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境外旅行托运行李损失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之下的托运行李因运输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致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


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或类似物品的赔偿标准是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不包括数据本身。


【保险金额】

礼品和纪念品的最高赔付额为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10%

【免责条款】

1. 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各项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各项损失:

· 直接或间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 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拘留引起遗失损坏。

· 易碎或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水晶等。

· 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

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

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

· 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

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李、邮寄或船纪念品物遗失损坏。

· 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踪。

·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或称手机、蜂窝电话)、手提电脑(或称手提便携式电

脑、笔记本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或称掌上电脑、PDA),托运行李中的摄影、照相、

录像器材或相关附件,图章、文件,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动物、植物或食物,机动车

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家具、古董、字画等无法确定价值的

物品,被保险人从其他人租赁的设备的遗失或损坏。

· 被保险人从事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的情况下发生遗失或损坏。

· 经运输机构或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他正常功能的物品的损坏。

· 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

【被保险人义务】

在旅行途中,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妥善管理自己的行李物品,在提交运输机构托运时,应做好行李物品的放置和内外包装,尽量降低损失的发生。当发现托运行李遗失或损坏后,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行李物品,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被保险人违反前述义务因此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发现托运行李遗失或损坏后,有义务立即向运输机构的管理部门反映,并立即取得其出具的书面证明。如果遗失或损坏从行李物品外表迹象看来不明显,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发现遗失或损坏情况之后立即要求运输机构的管理部门提供关于该情况的书面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在合理时间之内尽快提出该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提供前述书面证明。



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详见平安信用卡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