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中国旅游信用卡白金卡回馈规则

l  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回馈规则

l  欧尚红雀卡回馈规则

l  大润发会员卡回馈规则

l  白金天玑卡回馈规则

l  靓房卡回馈规则

l  靓车系列卡回馈规则   

l  靓购卡回馈规则

l  靓易卡回馈规则

l  爽卡回馈规

l  北京CRD卡回馈规则

中国旅游信用卡白金卡回馈规则

n境内MCC为4511、4722和7011的机票、旅行社、酒店规定范围内消费享受0.5%消费回馈金,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线下指定POS消费可享受1.2%消费回馈金,每月消费回馈金会自动计入您的信用卡账户,用于抵扣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白金卡消费。

n累计消费回馈金的消费金额不再累计万里通积分,且超出累计消费回馈金额上限的旅游消费不再累计回馈金额及万里通积分,其他消费按适用平安银行信用卡积分规则。

消费回馈金详细规则

·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平安中国旅游白金信用卡的刷卡消费按照每1个账单月(刷卡消费金额的计算自上一月账单日起至当月账单日止前一日)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白金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境内MCC为4511、4722和7011机票、旅行社、酒店的规定范围内消费和境外 (含港澳台地区)线下指定POS消费(通过银联清算网络的消费),可获得回馈金的交易以平安银行系统识别为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商旅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商旅消费不予累计。
·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银联特殊优惠费率类商户(包含但不限于三农优惠类、县乡优惠类、固定比率优惠类等)消费将不予返现。
·持卡人所交易的商户如违反中国银联相关银行卡受理机具参数设置规范,持卡人在该商户的交易将不予返现。


·回馈规则

当期累计消费金额(人民币)

回馈比例

境内MCC为4511、4722和7011的机票、旅行社、酒店规定范围内消费(符合上述累计范围的消费)

0.50%

境外 (含港澳台地区)线下指定POS消费

1.20%

注、所有消费回馈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取整至个位,不足1元不计算

1、回馈兑换说明:
·消费回馈金额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消费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消费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进行累积,直至达到100元才可进行兑换。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5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每月回馈金额将在下个账单日之前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获得回馈的信用卡账户内。
·参与每月消费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消费回馈金额兑换有效期为1年,实行滚动清零。
·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2、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持卡人A于2020年2月26日—3月25日(持卡人A账单日为每月10日)在大陆地区消费MCC为4511、4722和7011的商旅消费累计金额消费8850元人民币(假设客户信用额度为50000元人民币),香港地区消费25000元人民币(假设均在指定POS消费),则当期可参与回馈的消费金额为:
大陆地区:8850*0.5%=44.25元人民币
香港地区:25000*1.2%=300元人民币
回馈金额取整至个位,即持卡人当期可获回馈金额为44+300=344元人民币
另,假设持卡人A 2020年2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90元,则3月回馈周期内实际可获回馈金额为344+90=434元人民币。
即持卡人当期可获回馈金额为434元人民币






















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回馈规则

n机票、酒店、旅行社指定消费享受0.5%消费回馈金,每月消费回馈金会自动计入您的信用卡账户,用于抵扣您的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消费。

n累计消费回馈金的消费金额不再累计万里通积分,且超出累计消费回馈金额上线的旅游消费不再累计回馈金额及万里通积分,其他消费按适用平安银行信用卡积分规则。

机票、酒店、旅行社消费0.5%消费回馈金详细规则

·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的刷卡消费按照每1个账单月(刷卡消费金额的计算自上一月账单日起至当月账单日止前一日)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例如:持卡人A的账单结算日为每月15日。则8月15日的对账单中将显示7月15日—8月14日消费的回馈金额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MCC为4511、4722和7011机票、酒店和旅行社的指定旅游消费,网上消费无POS单识别方式,仅限和平安银行直连网上商户,以平安银行系统识别为准,其他网上旅游消费不计入回馈金额。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商旅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商旅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商旅消费回馈计划的商旅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银联特殊优惠费率类商户(包含但不限于三农优惠类、县乡优惠类、固定比率优惠类等)消费将不予返现。
·持卡人所交易的商户如违反中国银联相关银行卡受理机具参数设置规范,持卡人在该商户的交易将不予返现。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4、银行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客户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持卡人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回馈规则

当期累计商旅消费金额(人民币)

回馈比例

MCC为4511、4722和7011消费累计金额

0.5%

注、所有消费回馈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取整至个位,不足1元不计算

1、回馈兑换说明:
·消费回馈金额达人民币30元以上(含3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消费回馈金额未达30元,则消费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进行累积,直至达到30元才可进行兑换。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每月回馈金额将在下个账单日之前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获得回馈的信用卡账户内。

2、其他事项:
·该回馈仅限于使用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当期旅游消费累计金额(人民币),回馈金额为按上表回馈比例计算。
·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账户内消费。
·消费回馈金额兑换有效期为1年,实行滚动清零。
·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持卡人A于2012年8月25日—9月24日(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25日)总共消费4000元人民币,其中MCC为4511、4722和7011商旅消费累计金额消费2510元人民币(假设客户信用额度为6000元人民币),则当期可参与回馈的消费金额为:2510元人民币
当期可获回馈金额为:2510*0.5%=12.55元人民币
回馈金额取整至个位,即持卡人当期可获回馈金额为12元人民币
另,假设持卡人A2012年8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20元,则9月回馈周期内实际可获回馈金额为12+20=32元人民币。





















欧尚红雀卡回馈规则

点击链接查阅

http://creditcard.pingan.com/kazhongjieshao/hongqueka.shtml

















大润发会员卡回馈规则

点击链接查阅

http://creditcard.pingan.com/kazhongjieshao/darunfaka.shtml






















白金天玑卡回馈规则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线下POS机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白金天玑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指定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4、甲方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乙方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乙方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二、回馈规则

1、回馈比例:乙方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

当期累计消费范围

回馈比例

累计消费≤2000元

0.5%

2000元<累计消费≤5000元

1%(超过2000元部分)

5000元<累计消费≤20000元

1.5%(超过5000元部分)

累计消费>20000元

2%(超过20000元部分)

注、所有消费回馈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不足1元不计算

2、回馈兑换方式及入账时间:

(1)消费回馈金额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消费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消费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进行累积,直至达到100元才可进行兑换。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回馈兑换规则:回馈兑换比例根据客户的前一个自然月的滚动月日均资产决定。

客户滚动月日均资产范围

回馈兑换比例

滚动月日均资产≥500,000元

当期回馈按100%比例兑换

滚动月日均资产<500,000元

当期回馈按50%比例兑换

(3)客户所兑换的消费回馈奖励将在账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划入信用卡主卡账户。

(4)每期可回馈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3、其他事项:

(1)消费回馈金额兑换有效期为1年。

(2)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3)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4)同一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中超市行业(商户类别代码为5411)可累计回馈消费每月最多以3000元计算。




























靓房卡回馈规则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线下POS机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靓房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任何场所,包括中国境内、境外的指定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银行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客户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客户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二、回馈规则

(一)回馈比例:客户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

当期累计消费范围

回馈比例

累计消费≤2000元

0.25%

2000元<累计消费≤5000元

0.5%(超过2000元部分)

5000元<累计消费≤20000元

0.75%(超过5000元部分)

累计消费>20000元

1%(超过20000元部分)

注1、所有的累积消费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

注2、回馈总计金额取整至个位,不足1元不计算。
银行将于客户每月对账单中列明客户所获得的回馈金额的相关提示信息。

2、回馈兑换方式及入账时间:

(1)回馈金额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进行累积,直至达到100元才可进行兑换。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已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回馈金额将100%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房贷还款账户中。回馈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个人房屋贷款还款账户中。

(3)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需主动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申请兑换消费回馈金额,回馈金额将按50%直接抵扣客户使用该卡的刷卡消费金额。若客户未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则所有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当消费金额大于回馈金额时,可以申请全部回馈金额抵扣消费金额;当消费金额小于回馈金额时,则回馈继续累计至消费金额大于或等于回馈金额时进行兑换。回馈金额抵扣消费金额将在客户提出申请兑换的下期对账单中体现。
若持卡人于办理靓房卡(按揭信用卡)之后又办理了我行的房贷业务,请务必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登记房贷还款账户,以便回馈金额准确的计入客户指定的房贷还款账户中。持卡人原账户中未兑换的回馈金额,将100%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房贷还款账户中。若客户不进行登记已办理房贷业务,回馈金额兑换方式将按照“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4)每期可回馈的累计消费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3、其他事项:

(1)客户房贷账户发生变更:
如客户的房贷账户发生变更(指原有指定房贷账户已还清,又办理了新的房贷业务;或房贷账户更换等),请客户务必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进行更改,否则系统将自动视为房贷已还清,回馈金额比例按“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2)客户指定的房贷账户已还清,我行将从房贷还清当月起,回馈金额兑换方式将按照“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3)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4)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5)同一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中超市行业(商户类别代码为5411)可累计回馈消费每月最多以3000元计算。

三、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客户A于2007年7月26日—8月25日(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25日计算)消费人民币27580元,则:
当期可回馈金额为:
2000*0.25%+(5000-2000)*0.5%+(20000-5000)*0.75%+(27580-20000)*1%=208(元)
另:假设客户A 7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92元,则8月回馈周期实际可兑换回馈金额为208.30+92=300元。
假设1:客户A已在我行办理了房贷业务,则:客户A 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的回馈金额300元将在账单日(8月25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100%自动兑换计入客户A指定的个人房屋贷款还款账户中。
假设2: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尚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则:

1)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

2)如果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没有致电我行客户服务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回馈金额,则所有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

3)客户A8月份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可兑换回馈金额将按50%直接抵扣客户使用该卡的刷卡消费金额。因此只有在客户A8月份账单周期内的刷卡消费未还款部分大于150元时,才能全额兑换。如:客户A8月份消费未还款金额为27580元,则客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回馈金额,可用回馈金额150元抵扣等额未还款金额,其余未还款金额需客户自行按期还款。若客户A8月份消费未还款部分小于150元时,则只能兑换未还款部分。如:客户A产生刷卡消费为27850元,已还款为27800元,未还款部分为50元,则最多可抵扣50元,剩余回馈金额100元继续累积。

假设3: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在我行新办理了房贷业务,则:

1)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

2)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在我行新办理了房贷业务,并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将房贷还款账户进行了登记,则客户A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的回馈金额300元将在账单日(9月25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100%自动兑换计入客户A指定的个人房屋贷款还款账户中。




























靓车系列卡回馈规则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线下POS机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靓车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指定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银行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客户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客户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二、回馈规则

(一)回馈比例:客户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

当期累计消费范围

回馈比例

累计消费≤2000元

0.25%

2000元<累计消费≤5000元

0.5%(超过2000元部分)

5000元<累计消费≤20000元

0.75%(超过5000元部分)

累计消费>20000元

1%(超过20000元部分)

注1、所有的累积消费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

注2、回馈总计金额取整至个位,不足1元不计算。

银行将于客户每月对账单中列明客户所获得的回馈金额的相关提示信息。

2、回馈兑换方式及入账时间:

(1)回馈金额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进行累积,直至达到100元才可进行兑换。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已在我行办理车贷业务的持卡人,回馈金额将100%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车贷还款账户中。回馈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个人车贷还款账户中。

(3)未在我行办理车贷业务的持卡人,需主动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申请兑换消费回馈金额,回馈金额将按50%直接抵扣客户使用该卡的刷卡消费金额。若客户未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则所有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当消费金额大于回馈金额时,可以申请全部回馈金额抵扣消费金额;当消费金额小于回馈金额时,则回馈继续累计至消费金额大于或等于回馈金额时进行兑换。回馈金额抵扣消费金额将在客户提出申请兑换的下期对账单中体现。

若持卡人于办理靓车系列卡片之后又办理了我行的车贷业务,请务必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登记车贷还款账户,以便回馈金额准确的计入客户指定的车贷还款账户中。持卡人原账户中未兑换的回馈金额,将100%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车贷还款账户中。若客户不进行登记已办理车贷业务,回馈金额兑换方式将按照“未在我行办理车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4)每期可回馈的累计消费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3、其他事项:

(1)客户车贷账户发生变更:
如客户的车贷账户发生变更(指原有指定车贷账户已还清,又办理了新的车贷业务;或车贷账户更换等),请客户务必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进行更改,否则系统将自动视为车贷已还清,回馈金额比例按“未在我行办理车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2)客户指定的车贷账户已还清,我行将从车贷还清当月起,回馈金额兑换方式将按照“未在我行办理车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3)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4)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5)同一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中超市行业(商户类别代码为5411)可累计回馈消费每月最多以3000元计算。

三、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客户A于2007年7月26日—8月25日(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25日计算)消费人民币27580元,则:
当期可回馈金额为:
2000*0.25%+(5000-2000)*0.5%+(20000-5000)*0.75%+(27580-20000)*1%=208(元)
另:假设客户A 7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92元,则8月回馈周期实际可兑换回馈金额为208.30+92=300元。
假设1:客户A已在我行办理了车贷业务,则:客户A 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的回馈金额300元将在账单日(8月25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100%自动兑换计入客户A指定的个人车贷还款账户中。
假设2: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尚未在我行办理车贷业务,则:

1)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

2)如果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没有致电我行客户服务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回馈金额,则所有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

3)客户A8月份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可兑换回馈金额将按50%直接抵扣客户使用该卡的刷卡消费金额。因此只有在客户A8月份账单周期内的刷卡消费未还款部分大于150元时,才能全额兑换。如:客户A8月份消费未还款金额为27580元,则客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回馈金额,可用回馈金额150元抵扣等额未还款金额,其余未还款金额需客户自行按期还款。若客户A8月份消费未还款部分小于150元时,则只能兑换未还款部分。

假设3: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在我行新办理了车贷业务,则:

1)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

2)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在我行新办理了车贷业务,并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将车贷还款账户进行了登记,则客户A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的回馈金额300元将在账单日(9月25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100%自动兑换计入客户A指定的个人车贷还款账户中。





















靓购卡回馈规则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1)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线下POS机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可参与返现的消费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累积。

2、消费累计范围:

(1)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靓购卡进行的指定消费,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2)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3)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4)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5)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6)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二、返现金额计算及使用

1、返现金额计算方式

可参与返现的消费金额按如下比例折算成返现金额:

当期累计消费范围

回馈比例

累计消费≤2000元

0.25%

2000元<累计消费≤5000元

0.5%(超过2000元部分)

5000元<累计消费≤20000元

0.75%(超过5000元部分)

累计消费>20000元

1%(超过20000元部分)

注:1.回馈总计金额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不计算;

注:2.所有的累积消费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

注:3.回馈总计金额取整至个位,小数点后位数全部舍掉。

注:4.同一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中超市行业(商户类别代码为5411)可累计回馈消费每月最多以3000元计算。

2、返现回馈兑换规则

(1)折算好的返现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1个月内自动返入客户靓购卡账户,返现金额仅限于冲抵卡内人民币账户消费,无法折换现金且不得转让予以他人使用。

(2)返现金额累计至150元人民币以上(含150元)才能开始自动兑换返现,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5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 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3)可自动兑换的返现金额有效期为1年,实行滚动清零。

如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25日,客户在2009年9月25日的账单周期内(2009年8月26日-2009年9月25日)消费可获回馈金额80元,若客户在2009年9月25日-2010年9月25日之间没有任何指定消费,则因达不到150元的自动兑换金额,其可获得80元回馈将在2010年9月25日自动清零。

(4)1年内的返现金额单独累计,不顺延、不转移。






















靓易卡回馈规则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线下POS机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我行靓易信用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指定消费均可进行累计,附属卡消费金额并入主卡消费累计。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银行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持卡人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持卡人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

(二)回馈规则

1、回馈比例:持卡人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

当期累计消费范围

回馈比例

累计消费≤2000元

0.25%

2000元<累计消费≤5000元

0.5%(超过2000元部分)

5000元<累计消费≤20000元

0.75%(超过5000元部分)

累计消费>20000元

1%(超过20000元部分)

注、回馈总计金额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不计算

2、回馈兑换方式及入账时间:

(1)回馈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回馈金额规则:回馈兑换比例根据客户绑定的账户的前一个自然月的日均资产金额决定。

客户月日均资产范围

回馈兑换规则

月日均资产≥50000元

当期回馈按100%比例兑换

10000元≤月日均资产<50000元

当期回馈按50%比例兑换

月日均资产<10000元

当期回馈不兑换,按50%比例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

(3)每期可回馈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3、其他事项:

(1)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2)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3)同一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中超市行业(商户类别代码为5411)可累计回馈消费每月最多以3000元计算。




















爽卡回馈规则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线下POS机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我行爽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指定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4、甲方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乙方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乙方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二、回馈规则

1、回馈比例:持卡人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

当期累计消费范围

回馈比例

累计消费≤2000元

0.25%

2000元<累计消费≤5000元

0.5%(超过2000元部分)

5000元<累计消费≤20000元

0.75%(超过5000元部分)

累计消费>20000元

1%(超过20000元部分)

注:1.回馈总计金额以元为单位,取整至个位,不足1元不计算;2.所有的累积消费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

2、回馈兑换说明:

(1)回馈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达到兑换条件的回馈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1个月内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的爽卡账户中。

(3)回馈金额累计周期为爽卡开户当日开始计算,不以激活卡片当日计算。回馈有效期为一年,实行滚动清零。

3、其他事项

(1)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2)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3)同一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中超市行业(商户类别代码为5411)可累计回馈消费每月最多以3000元计算。

三、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客户A于2007年7月16日——8月15日(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15日计算)消费人民币27580元,则:

当期可回馈金额为:

2000*0.25%+(5000-2000)*0.5%+(20000-5000)*0.75%+(27580-20000)*1%=208元

另:假设客户A 7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92元,则8月回馈周期实际可兑换回馈金额为208+92=300元。回馈金额将在账单日(8月15日)后的1个月内自动兑换计入客户爽卡账户中。






















北京CRD卡回馈规则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线下POS机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我行CRD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指定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4、甲方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乙方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乙方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二、回馈规则

1、回馈比例:持卡人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

当期累计消费范围

回馈比例

累计消费≤2000元

0.25%

2000元<累计消费≤5000元

0.5%(超过2000元部分)

5000元<累计消费≤20000元

0.75%(超过5000元部分)

累计消费>20000元

1%(超过20000元部分)

注:所有的累积消费及回馈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进行计算,不足1元不计算;

2、回馈兑换说明:

(1)回馈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回馈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1个月内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的CRD卡账户中。

(3)回馈金额累计周期为CRD卡开户当日开始计算,不以激活卡片当日计算。CRD卡开户后一年,回馈累计未达到100元,则回馈过期,自动清零,无法使用。

3、其他事项

(1)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2)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3)同一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中超市行业(商户类别代码为5411)可累计回馈消费每月最多以3000元计算。

三、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客户A于2007年7月26日—8月25日(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25日计算)消费人民币 27580元,则:

当期可回馈金额为:

2000*0.25%+(5000-2000)*0.5%+ (20000-5000)*0.75%+(27580-20000)*1%=208(元)

回馈阶段

回馈比例

回馈计算

回馈金额

当期累积消费金额>20000元

1-2000元

0.25%

2000*0.25%

5

2000-5000元

0.5%

(5000-2000)*0.5%

15

5000-20000元

0.75%

(20000-5000)*0.75%

112.50

20000元以上

1%

(27580-20000)*1%

75.80

客户A当月(8月)账单新增回馈金额合计为

5+15+112.5+75.8=208.3元

208元

另:假设客户A 7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92元,则8月回馈周期实际可兑换回馈金额为208+92=300元。回馈金额将在账单日(8月25日)后的1个月内自动兑换计入客户CRD卡账户中。























附:指定消费规则

指定消费为指定平安信用卡(含主卡及附属卡,如平安旅游白金信用卡、靓车卡、靓房卡、北京CRD卡等)在境内 (含港澳台地区)线下POS机刷卡消费,但下列项目不在规定消费范围内:

1. 信用卡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各类手续费和各类利息;

2. 信用卡取现及溢缴款领回、存(还)款、转账、灵用金、账单分期;

3. 电话费、保险费、水电费等各类公共事业费缴费或代扣代缴业务;

4. 网上消费、网络交易(指的是平安信用卡绑定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快捷支付消费行为,如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京东支付等)、公用事业、医院、政府、慈善、学校、居民服务等特殊消费;

5. 房地产类、批发类、家电类、汽车销售维修类、加油(气)类、博彩类消费;

6. 银联特殊优惠费率类商户(包含但不限于三农优惠类、县乡优惠类、固定比率优惠类等);

7. 持卡人所交易的商户如违反中国银联相关银行卡受理机具参数设置规范;

8. 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使用在非个人消费领域,或将信用卡出租、转借、交由他人使用,或涉嫌利用虚假交易等违反《平安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 《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本积分奖励计划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

9. 下表列示的消费不在指定消费范围内:

商户类别代码

商户类别名称

0763

农业合作

1520

一般承包商-住宅与商业楼

4011

铁路运输

4111

本市和市郊通勤旅客运输(包括轮渡)

4112

铁路客运

4121

出租车服务

4131

公路客运

4214

货物搬运和托运—当地和长途,移动和存储公司,以及当地递送服务

4458

烟草配送

4468

船舶、海运服务提供商

4733

大型景区售票

478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运输服务

4812

通讯设备和电话销售

4814

电信服务,包括本地和长途电话、信用卡电话、磁卡电话和传真

4829

邮政服务(电报、汇款)

4899

有线和其他付费电视服务

4900

公共事业(电力、煤气、自来水、清洁服务)

5013

机动车供应及零配件(批发商)

5021

办公及商务家具(批发商)

503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建材批发(批发商)

5044

办公、影印及微缩摄影器材(批发商)

5045

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批发商)

5046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商用器材(批发商)

5047

牙科/实验室/医疗/眼科医院器材和用品(批发商)

5051

金属产品服务商和公司(批发商)

5065

电器零件和设备(批发商)

5072

五金器材及用品(批发商)

5074

管道和供暖设备(批发商)

5111

文具、办公用品、复印纸和书写纸(批发商)

5122

药品、药品经营者(批发商)

5131

布料、缝纫用品和其他纺织品(批发商)

5137

男女及儿童制服和服装(批发商)

5139

鞋类(批发商)

5172

石油及石油产品(批发商)

5192

书、期刊和报纸(批发商)

5193

花木栽种用品、苗木和花卉(批发商)

5198

油漆、清漆用品(批发商)

5211

木材和各类建材卖场

5231

玻璃、油漆涂料、墙纸零售

5251

五金商店

5271

活动房车经销商

5398

大型企业批发

539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综合零售服务

5511

汽车货车经销商-新旧车的销售、服

5521

汽车货车经销商-专门从事旧车的销售、服务、维修、零件及出租

5532

汽车轮胎经销商

5533

汽车零配件商店

5541

加油站、服务站

5542

自助加油站

5551

船只经销商

5561

旅行拖车、娱乐用车销售商

5571

摩托车商店和经销商

5592

露营、房车销售商

5598

雪车商

5599

汽车、飞行器、农用机车综合经营商

5681

皮货店

5712

家具及家居用品商店

5713

地板、地毯商店

5714

窗帘、遮阳篷商店

5719

家庭装饰用品商店

5722

家电

5912

药房、药店

5933

当铺

5935

海上船只遇难救助

5960

保险直销

5963

门对门销售

5969

其他直销商户

5970

工艺美术商店

5971

艺术商和画廊

5983

燃料经销商-燃油、木材、煤炭和液化石油

5998

其他批发商

599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专门零售店

6010

金融机构-人工现金支付

6011

金融机构-自动现金支付

6012

金融机构-商品和服务

6013

金融机构-商品和服务

6016

网上保费代缴

6051

非金融机构-外币兑换、非电子转帐的汇票、临时支付凭证和旅行支票

6211

证券公司-经纪人和经销商

6300

保险销售、保险业和保险金

6513

不动产管理-物业管理

7013

不动产代理-房地产经纪

7276

税收准备服务

7278

购物服务及会所(贸易、经纪服务)

729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个人服务(其他房地产服务)

7311

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服务

7321

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

7372

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服务

7392

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

739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商业服务

7531

车体维修店

7538

汽车服务商店

7542

洗车

7941

运动比赛场馆、体育俱乐部、赛事推广

7995

彩票销售

8011

其他医疗卫生活动

8021

牙科医生

8031

正骨医生

8041

按摩医生

8042

眼科医生

8049

手足病医生

8050

护理和照料服务

8062

公立医院

8071

医学及牙科实验室

8099

其他医疗保健服务

8211

中小学校(公立)

8220

普通高校(公立)

8241

函授学校(成人教育)

8244

商业和文秘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8249

贸易和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

8299

其他学校和教育服务

8351

儿童保育服务(含学前教育)

8398

慈善和社会公益服务组织

8399

非盈利事业

8641

市民、社会及友爱组织

8651

政治组织(政府机构)

8661

宗教组织

8675

汽车协会

8699

其他会员组织

8912

装修、装潢、园艺

8911

工业设计、建筑与工程设计

899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专业服务

9211

法庭费用,包括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

9222

罚款

9223

保释金

9311

纳税

939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政府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国家强制)

9400

使领馆收费

9402

国家邮政服务

9411

政府贷款

9704

县乡优惠—房产汽车类

9705

县乡优惠—批发类

9706

县乡优惠—超市加油类

9707

县乡优惠—一般商户类

9708

县乡优惠—三农商户类

9498

信用卡还款业务

10. 超市类消费(消费类型代码为5411)每个月最高按照3000元累计。

注:

(1)商户类别以商户POS机设定的商户类别码为准,所列商户类别代码(MCC)及名称参考中国银联相关规范并随之调整;详情请咨询特约商户及收单机构;

(2)如因收单行或商户错误使用商户类别代码而影响返现的,平安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3)交易商户类别代码(MCC)不在以上列表之内,但在银联登记为三农优惠类、县乡优惠类、固定比率优惠类等商户的交易,也不在指定消费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