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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房卡回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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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购卡回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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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易卡回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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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卡回馈规则
n境内MCC为4511、4722和7011的机票、旅行社、酒店规定范围内消费享受0.5%消费回馈金,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线下指定POS消费可享受1.2%消费回馈金,每月消费回馈金会自动计入您的信用卡账户,用于抵扣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白金卡消费。
n累计消费回馈金的消费金额不再累计万里通积分,且超出累计消费回馈金额上限的旅游消费不再累计回馈金额及万里通积分,其他消费按适用平安银行信用卡积分规则。
·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平安中国旅游白金信用卡的刷卡消费按照每1个账单月(刷卡消费金额的计算自上一月账单日起至当月账单日止前一日)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白金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境内MCC为4511、4722和7011机票、旅行社、酒店的规定范围内消费和境外 (含港澳台地区)线下指定POS消费(通过银联清算网络的消费),可获得回馈金的交易以平安银行系统识别为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商旅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商旅消费不予累计。
·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银联特殊优惠费率类商户(包含但不限于三农优惠类、县乡优惠类、固定比率优惠类等)消费将不予返现。
·持卡人所交易的商户如违反中国银联相关银行卡受理机具参数设置规范,持卡人在该商户的交易将不予返现。
当期累计消费金额(人民币) |
回馈比例 |
境内MCC为4511、4722和7011的机票、旅行社、酒店规定范围内消费(符合上述累计范围的消费) |
0.50% |
境外 (含港澳台地区)线下指定POS消费 |
1.20% |
注、所有消费回馈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取整至个位,不足1元不计算
1、回馈兑换说明:
·消费回馈金额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消费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消费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进行累积,直至达到100元才可进行兑换。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5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每月回馈金额将在下个账单日之前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获得回馈的信用卡账户内。
·参与每月消费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消费回馈金额兑换有效期为1年,实行滚动清零。
·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2、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持卡人A于2020年2月26日—3月25日(持卡人A账单日为每月10日)在大陆地区消费MCC为4511、4722和7011的商旅消费累计金额消费8850元人民币(假设客户信用额度为50000元人民币),香港地区消费25000元人民币(假设均在指定POS消费),则当期可参与回馈的消费金额为:
大陆地区:8850*0.5%=44.25元人民币
香港地区:25000*1.2%=300元人民币
回馈金额取整至个位,即持卡人当期可获回馈金额为44+300=344元人民币
另,假设持卡人A 2020年2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90元,则3月回馈周期内实际可获回馈金额为344+90=434元人民币。
即持卡人当期可获回馈金额为434元人民币
n机票、酒店、旅行社指定消费享受0.5%消费回馈金,每月消费回馈金会自动计入您的信用卡账户,用于抵扣您的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消费。
n累计消费回馈金的消费金额不再累计万里通积分,且超出累计消费回馈金额上线的旅游消费不再累计回馈金额及万里通积分,其他消费按适用平安银行信用卡积分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的刷卡消费按照每1个账单月(刷卡消费金额的计算自上一月账单日起至当月账单日止前一日)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例如:持卡人A的账单结算日为每月15日。则8月15日的对账单中将显示7月15日—8月14日消费的回馈金额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MCC为4511、4722和7011机票、酒店和旅行社的指定旅游消费,网上消费无POS单识别方式,仅限和平安银行直连网上商户,以平安银行系统识别为准,其他网上旅游消费不计入回馈金额。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商旅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商旅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商旅消费回馈计划的商旅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银联特殊优惠费率类商户(包含但不限于三农优惠类、县乡优惠类、固定比率优惠类等)消费将不予返现。
·持卡人所交易的商户如违反中国银联相关银行卡受理机具参数设置规范,持卡人在该商户的交易将不予返现。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4、银行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客户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持卡人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当期累计商旅消费金额(人民币) |
回馈比例 |
MCC为4511、4722和7011消费累计金额 |
0.5% |
注、所有消费回馈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取整至个位,不足1元不计算
1、回馈兑换说明:
·消费回馈金额达人民币30元以上(含3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消费回馈金额未达30元,则消费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进行累积,直至达到30元才可进行兑换。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每月回馈金额将在下个账单日之前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获得回馈的信用卡账户内。
2、其他事项:
·该回馈仅限于使用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当期旅游消费累计金额(人民币),回馈金额为按上表回馈比例计算。
·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账户内消费。
·消费回馈金额兑换有效期为1年,实行滚动清零。
·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持卡人A于2012年8月25日—9月24日(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25日)总共消费4000元人民币,其中MCC为4511、4722和7011商旅消费累计金额消费2510元人民币(假设客户信用额度为6000元人民币),则当期可参与回馈的消费金额为:2510元人民币
当期可获回馈金额为:2510*0.5%=12.55元人民币
回馈金额取整至个位,即持卡人当期可获回馈金额为12元人民币
另,假设持卡人A2012年8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20元,则9月回馈周期内实际可获回馈金额为12+20=32元人民币。
点击链接查阅
http://creditcard.pingan.com/kazhongjieshao/hongqueka.shtml点击链接查阅
http://creditcard.pingan.com/kazhongjieshao/darunfaka.shtml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线下POS机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白金天玑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指定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4、甲方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乙方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乙方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1、回馈比例:乙方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
当期累计消费范围 |
回馈比例 |
累计消费≤2000元 |
0.5% |
2000元<累计消费≤5000元 |
1%(超过2000元部分) |
5000元<累计消费≤20000元 |
1.5%(超过5000元部分) |
累计消费>20000元 |
2%(超过20000元部分) |
注、所有消费回馈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不足1元不计算
2、回馈兑换方式及入账时间:
(1)消费回馈金额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消费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消费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进行累积,直至达到100元才可进行兑换。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回馈兑换规则:回馈兑换比例根据客户的前一个自然月的滚动月日均资产决定。
客户滚动月日均资产范围 |
回馈兑换比例 |
滚动月日均资产≥500,000元 |
当期回馈按100%比例兑换 |
滚动月日均资产<500,000元 |
当期回馈按50%比例兑换 |
(3)客户所兑换的消费回馈奖励将在账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划入信用卡主卡账户。
(4)每期可回馈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3、其他事项:
(1)消费回馈金额兑换有效期为1年。
(2)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3)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4)同一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中超市行业(商户类别代码为5411)可累计回馈消费每月最多以3000元计算。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线下POS机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靓房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任何场所,包括中国境内、境外的指定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银行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客户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客户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二、回馈规则
(一)回馈比例:客户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
当期累计消费范围 |
回馈比例 |
累计消费≤2000元 |
0.25% |
2000元<累计消费≤5000元 |
0.5%(超过2000元部分) |
5000元<累计消费≤20000元 |
0.75%(超过5000元部分) |
累计消费>20000元 |
1%(超过20000元部分) |
注1、所有的累积消费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
注2、回馈总计金额取整至个位,不足1元不计算。
银行将于客户每月对账单中列明客户所获得的回馈金额的相关提示信息。
2、回馈兑换方式及入账时间:
(1)回馈金额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进行累积,直至达到100元才可进行兑换。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已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回馈金额将100%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房贷还款账户中。回馈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个人房屋贷款还款账户中。
(3)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需主动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申请兑换消费回馈金额,回馈金额将按50%直接抵扣客户使用该卡的刷卡消费金额。若客户未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则所有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当消费金额大于回馈金额时,可以申请全部回馈金额抵扣消费金额;当消费金额小于回馈金额时,则回馈继续累计至消费金额大于或等于回馈金额时进行兑换。回馈金额抵扣消费金额将在客户提出申请兑换的下期对账单中体现。
若持卡人于办理靓房卡(按揭信用卡)之后又办理了我行的房贷业务,请务必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登记房贷还款账户,以便回馈金额准确的计入客户指定的房贷还款账户中。持卡人原账户中未兑换的回馈金额,将100%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房贷还款账户中。若客户不进行登记已办理房贷业务,回馈金额兑换方式将按照“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4)每期可回馈的累计消费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3、其他事项:
(1)客户房贷账户发生变更:
如客户的房贷账户发生变更(指原有指定房贷账户已还清,又办理了新的房贷业务;或房贷账户更换等),请客户务必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进行更改,否则系统将自动视为房贷已还清,回馈金额比例按“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2)客户指定的房贷账户已还清,我行将从房贷还清当月起,回馈金额兑换方式将按照“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3)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4)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5)同一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中超市行业(商户类别代码为5411)可累计回馈消费每月最多以3000元计算。
三、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客户A于2007年7月26日—8月25日(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25日计算)消费人民币27580元,则:
当期可回馈金额为:
2000*0.25%+(5000-2000)*0.5%+(20000-5000)*0.75%+(27580-20000)*1%=208(元)
另:假设客户A 7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92元,则8月回馈周期实际可兑换回馈金额为208.30+92=300元。
假设1:客户A已在我行办理了房贷业务,则:客户A 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的回馈金额300元将在账单日(8月25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100%自动兑换计入客户A指定的个人房屋贷款还款账户中。
假设2: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尚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则:
1)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
2)如果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没有致电我行客户服务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回馈金额,则所有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
3)客户A8月份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可兑换回馈金额将按50%直接抵扣客户使用该卡的刷卡消费金额。因此只有在客户A8月份账单周期内的刷卡消费未还款部分大于150元时,才能全额兑换。如:客户A8月份消费未还款金额为27580元,则客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回馈金额,可用回馈金额150元抵扣等额未还款金额,其余未还款金额需客户自行按期还款。若客户A8月份消费未还款部分小于150元时,则只能兑换未还款部分。如:客户A产生刷卡消费为27850元,已还款为27800元,未还款部分为50元,则最多可抵扣50元,剩余回馈金额100元继续累积。
假设3: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在我行新办理了房贷业务,则:
1)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
2)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在我行新办理了房贷业务,并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将房贷还款账户进行了登记,则客户A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的回馈金额300元将在账单日(9月25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100%自动兑换计入客户A指定的个人房屋贷款还款账户中。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线下POS机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靓车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指定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银行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客户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客户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二、回馈规则
(一)回馈比例:客户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
当期累计消费范围 |
回馈比例 |
累计消费≤2000元 |
0.25% |
2000元<累计消费≤5000元 |
0.5%(超过2000元部分) |
5000元<累计消费≤20000元 |
0.75%(超过5000元部分) |
累计消费>20000元 |
1%(超过20000元部分) |
注1、所有的累积消费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
注2、回馈总计金额取整至个位,不足1元不计算。
银行将于客户每月对账单中列明客户所获得的回馈金额的相关提示信息。
2、回馈兑换方式及入账时间:
(1)回馈金额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进行累积,直至达到100元才可进行兑换。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已在我行办理车贷业务的持卡人,回馈金额将100%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车贷还款账户中。回馈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个人车贷还款账户中。
(3)未在我行办理车贷业务的持卡人,需主动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申请兑换消费回馈金额,回馈金额将按50%直接抵扣客户使用该卡的刷卡消费金额。若客户未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则所有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当消费金额大于回馈金额时,可以申请全部回馈金额抵扣消费金额;当消费金额小于回馈金额时,则回馈继续累计至消费金额大于或等于回馈金额时进行兑换。回馈金额抵扣消费金额将在客户提出申请兑换的下期对账单中体现。
若持卡人于办理靓车系列卡片之后又办理了我行的车贷业务,请务必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登记车贷还款账户,以便回馈金额准确的计入客户指定的车贷还款账户中。持卡人原账户中未兑换的回馈金额,将100%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车贷还款账户中。若客户不进行登记已办理车贷业务,回馈金额兑换方式将按照“未在我行办理车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4)每期可回馈的累计消费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3、其他事项:
(1)客户车贷账户发生变更:
如客户的车贷账户发生变更(指原有指定车贷账户已还清,又办理了新的车贷业务;或车贷账户更换等),请客户务必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进行更改,否则系统将自动视为车贷已还清,回馈金额比例按“未在我行办理车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2)客户指定的车贷账户已还清,我行将从车贷还清当月起,回馈金额兑换方式将按照“未在我行办理车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3)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4)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5)同一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中超市行业(商户类别代码为5411)可累计回馈消费每月最多以3000元计算。
三、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客户A于2007年7月26日—8月25日(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25日计算)消费人民币27580元,则:
当期可回馈金额为:
2000*0.25%+(5000-2000)*0.5%+(20000-5000)*0.75%+(27580-20000)*1%=208(元)
另:假设客户A 7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92元,则8月回馈周期实际可兑换回馈金额为208.30+92=300元。
假设1:客户A已在我行办理了车贷业务,则:客户A 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的回馈金额300元将在账单日(8月25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100%自动兑换计入客户A指定的个人车贷还款账户中。
假设2: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尚未在我行办理车贷业务,则:
1)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
2)如果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没有致电我行客户服务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回馈金额,则所有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
3)客户A8月份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可兑换回馈金额将按50%直接抵扣客户使用该卡的刷卡消费金额。因此只有在客户A8月份账单周期内的刷卡消费未还款部分大于150元时,才能全额兑换。如:客户A8月份消费未还款金额为27580元,则客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回馈金额,可用回馈金额150元抵扣等额未还款金额,其余未还款金额需客户自行按期还款。若客户A8月份消费未还款部分小于150元时,则只能兑换未还款部分。
假设3: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在我行新办理了车贷业务,则:
1)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
2)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在我行新办理了车贷业务,并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将车贷还款账户进行了登记,则客户A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的回馈金额300元将在账单日(9月25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100%自动兑换计入客户A指定的个人车贷还款账户中。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1)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线下POS机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可参与返现的消费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累积。
2、消费累计范围:
(1)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靓购卡进行的指定消费,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2)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3)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4)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5)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6)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二、返现金额计算及使用
1、返现金额计算方式
可参与返现的消费金额按如下比例折算成返现金额:
当期累计消费范围 |
回馈比例 |
累计消费≤2000元 |
0.25% |
2000元<累计消费≤5000元 |
0.5%(超过2000元部分) |
5000元<累计消费≤20000元 |
0.75%(超过5000元部分) |
累计消费>20000元 |
1%(超过20000元部分) |
注:1.回馈总计金额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不计算;
注:2.所有的累积消费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
注:3.回馈总计金额取整至个位,小数点后位数全部舍掉。
注:4.同一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中超市行业(商户类别代码为5411)可累计回馈消费每月最多以3000元计算。
2、返现回馈兑换规则
(1)折算好的返现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1个月内自动返入客户靓购卡账户,返现金额仅限于冲抵卡内人民币账户消费,无法折换现金且不得转让予以他人使用。
(2)返现金额累计至150元人民币以上(含150元)才能开始自动兑换返现,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5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 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3)可自动兑换的返现金额有效期为1年,实行滚动清零。
如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25日,客户在2009年9月25日的账单周期内(2009年8月26日-2009年9月25日)消费可获回馈金额80元,若客户在2009年9月25日-2010年9月25日之间没有任何指定消费,则因达不到150元的自动兑换金额,其可获得80元回馈将在2010年9月25日自动清零。
(4)1年内的返现金额单独累计,不顺延、不转移。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线下POS机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我行靓易信用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指定消费均可进行累计,附属卡消费金额并入主卡消费累计。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银行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持卡人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持卡人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
(二)回馈规则
1、回馈比例:持卡人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
当期累计消费范围 |
回馈比例 |
累计消费≤2000元 |
0.25% |
2000元<累计消费≤5000元 |
0.5%(超过2000元部分) |
5000元<累计消费≤20000元 |
0.75%(超过5000元部分) |
累计消费>20000元 |
1%(超过20000元部分) |
注、回馈总计金额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不计算
2、回馈兑换方式及入账时间:
(1)回馈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回馈金额规则:回馈兑换比例根据客户绑定的账户的前一个自然月的日均资产金额决定。
客户月日均资产范围 |
回馈兑换规则 |
月日均资产≥50000元 |
当期回馈按100%比例兑换 |
10000元≤月日均资产<50000元 |
当期回馈按50%比例兑换 |
月日均资产<10000元 |
当期回馈不兑换,按50%比例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 |
(3)每期可回馈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3、其他事项:
(1)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2)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3)同一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中超市行业(商户类别代码为5411)可累计回馈消费每月最多以3000元计算。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线下POS机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我行爽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指定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4、甲方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乙方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乙方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二、回馈规则
1、回馈比例:持卡人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
当期累计消费范围 |
回馈比例 |
累计消费≤2000元 |
0.25% |
2000元<累计消费≤5000元 |
0.5%(超过2000元部分) |
5000元<累计消费≤20000元 |
0.75%(超过5000元部分) |
累计消费>20000元 |
1%(超过20000元部分) |
注:1.回馈总计金额以元为单位,取整至个位,不足1元不计算;2.所有的累积消费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
2、回馈兑换说明:
(1)回馈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达到兑换条件的回馈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1个月内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的爽卡账户中。
(3)回馈金额累计周期为爽卡开户当日开始计算,不以激活卡片当日计算。回馈有效期为一年,实行滚动清零。
3、其他事项
(1)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2)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3)同一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中超市行业(商户类别代码为5411)可累计回馈消费每月最多以3000元计算。
三、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客户A于2007年7月16日——8月15日(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15日计算)消费人民币27580元,则:
当期可回馈金额为:
2000*0.25%+(5000-2000)*0.5%+(20000-5000)*0.75%+(27580-20000)*1%=208元
另:假设客户A 7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92元,则8月回馈周期实际可兑换回馈金额为208+92=300元。回馈金额将在账单日(8月15日)后的1个月内自动兑换计入客户爽卡账户中。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线下POS机刷卡消费按照每一个账单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我行CRD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指定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4、甲方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乙方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乙方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二、回馈规则
1、回馈比例:持卡人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
当期累计消费范围 |
回馈比例 |
累计消费≤2000元 |
0.25% |
2000元<累计消费≤5000元 |
0.5%(超过2000元部分) |
5000元<累计消费≤20000元 |
0.75%(超过5000元部分) |
累计消费>20000元 |
1%(超过20000元部分) |
注:所有的累积消费及回馈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进行计算,不足1元不计算;
2、回馈兑换说明:
(1)回馈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回馈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1个月内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的CRD卡账户中。
(3)回馈金额累计周期为CRD卡开户当日开始计算,不以激活卡片当日计算。CRD卡开户后一年,回馈累计未达到100元,则回馈过期,自动清零,无法使用。
3、其他事项
(1)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2)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3)同一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中超市行业(商户类别代码为5411)可累计回馈消费每月最多以3000元计算。
三、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客户A于2007年7月26日—8月25日(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25日计算)消费人民币 27580元,则:
当期可回馈金额为:
2000*0.25%+(5000-2000)*0.5%+ (20000-5000)*0.75%+(27580-20000)*1%=208(元)
回馈阶段 |
回馈比例 |
回馈计算 |
回馈金额 |
|
当期累积消费金额>20000元 |
1-2000元 |
0.25% |
2000*0.25% |
5 |
2000-5000元 |
0.5% |
(5000-2000)*0.5% |
15 |
|
5000-20000元 |
0.75% |
(20000-5000)*0.75% |
112.50 |
|
20000元以上 |
1% |
(27580-20000)*1% |
75.80 |
|
客户A当月(8月)账单新增回馈金额合计为 |
5+15+112.5+75.8=208.3元 |
208元 |
另:假设客户A 7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92元,则8月回馈周期实际可兑换回馈金额为208+92=300元。回馈金额将在账单日(8月25日)后的1个月内自动兑换计入客户CRD卡账户中。
1、如何获取多利金
您持有联名卡每月在中国大陆地区Costco卖场内和卖场外消费均可享受我行为您提供的多利金返现优惠。
1个多利金=1元人民币,多利金需要在您持有的联名卡及Costco会员均在有效状态下方可正常累积。
各联名卡层级对应多利金累积规则介绍如下:
卡片层级 |
卖场内消费累积多利金权益 |
卖场外消费累积多利金活动 |
||
平日比例 |
每月封顶 |
平日比例 |
每月封顶 |
|
平安银行-Costco联名信用卡银联钻石卡 |
1% |
600元 |
0.5% |
100元 |
平安银行-Costco联名信用卡银联白金卡 |
100元 |
20元 |
||
平安银行-Costco联名信用卡银联金卡 |
50元 |
10元 |
细则介绍
您持有联名卡至中国大陆地区Costco卖场内消费(简称“店内消费”)累积多利金
·“店内消费”指您使用Costco联名卡在中国大陆地区卖场(不含港澳台地区)内消费结账时通过卖场内POS机刷卡或使用Costco APP中Costco Pay(已成功绑定联名卡)进行支付的消费,以及通过我行代扣服务缴纳的Costco会员费。
本详情介绍中所有“店内消费”的定义均与此处保持一致。
·我行将在次月统计您上月的每一笔“店内消费”交易金额及店内退货交易金额(包含部分退货),通过您上月的消费交易金额减去退货的交易金额后按累积比例计算最终可累积的多利金,并在次月底前将多利金派发至您的联名卡多利金账户内。若扣除退货交易金额后计算获得的多利金金额超过当月累积上限,则按原交易发生的时间顺序累积每笔多利金,直至达到每月累积封顶值。
·“店内消费”累积多利金权益至卡片有效期,每一笔多利金有效期为1年。
举例:以白金卡为示例
2019年10月任意时间,您在Costco发生店内消费1,000元。
2019年11月25日,我行根据累积比例(即1,000*1%=10元),不超过100元/月的累积规则将10元多利金派发至您的联名卡多利金账户。
该笔多利金有效期为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
您持有联名卡至中国大陆地区Costco卖场外消费(简称“店外消费”)累积多利金
·“店外消费” 指在“店内消费”范畴以外的所有使用联名卡的支付通道类型的消费(包括在Costco卖场内和卖场外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快捷支付方式,以及持有联名卡在境外的消费)。
本详情介绍中所有“店外消费”的定义均与此处保持一致。
·我行将在次月统计您上月的每一笔“店外消费”交易金额及店外退货交易金额(包含部分退货),通过您上月的消费交易金额减去退货的交易金额后按累积比例计算最终可累积的多利金,并在次月底前将多利金派发至您的联名卡多利金账户。若扣除退货交易金额后计算获得的多利金金额超过当月累积上限,则按交易发生的时间顺序累积每笔多利金,直至达到每月累积封顶值。
·“店外消费”可累计多利金的活动时间至2020年6月30日 ,每一笔多利金有效期为1年。
举例:以白金卡为示例
2019年10月,您在Costco“店外消费”5,000元。
2019年11月25日,我行根据累积比例(即5,000*0.5%=25元),不得超过20元/月”的累积规则将20元多利金派发至您的联名卡多利金账户。
该笔多利金有效期为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1月24日。
以上消费类型不包含任何分期、取现、还款、预授权、银行费用(如年费、利息、 罚息、手续费)等,分期原交易除外。
2、如何使用多利金
若您上月在中国大陆地区Costco卖场使用联名卡消费(即满足“店内消费”定义),我行将自动将您联名卡账户中的多利金有效余额返还至您的信用卡账户,返还金额不超过您上月发生的“店内消费”金额。多利金需要在您的联名卡及COSTCO会员均在有效状态下方可正常使用。
细则介绍:
若您的多利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上月Costco“店内消费”,则返现金额=店内消费金额, 剩余有效多利金可持续于次月返还,直至多利金失效。
举例1:
若您上月“店内消费”200元,当前有300元多利金,则在本月月底前您的信用卡账户会返现一笔多利金款项200元,多利金账户扣减200元。
举例2:
若您上月“店内消费”200元,当前有100元多利金,则在本月月底前您的信用卡账户会返现一笔多利金款项100元,多利金账户扣减100元。
3、如何查询多利金累计及使用状态
联名卡持卡人可下载平安口袋银行APP,进入“我的卡片-Costco联名卡-我的权益”查看多利金的总览信息及每一笔进出明
4、交易退货涉及多利金规则介绍
若您使用联名卡消费且该笔消费已累积了多利金但发生退货(含该笔多利金已使用),我行会将该笔消费累积的多利金从您当前的多利金账户余额中扣减,若您的多利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减该笔多利金,则将差额部分计入当期账单偿还。
5、多利金管理规则的特殊说明
联名卡卡片状态异动时对多利金的影响
·若您未正常缴纳Costco会员费而导致会员状态终止,联名卡中对应的会员状态也将终止,此时联名卡将无法再正常累积及使用多利金,多利金余额也将清零。
·若联名卡发生挂失(包含临时挂失和永久挂失),我行将暂停联名卡所有服务,此时联名卡将无法正常累积、使用多利金。若联名卡挂失后补办,我行将为您补发联名卡并恢复卡片所有服务功能,原有多利金账户内余额保留,多利金可正常累积、使用。若联名卡发生毁补卡、到期续卡,我行将为您补发或续发联名卡,原有多利金账户内余额保留,多利金可正常累积、使用。
·若联名卡发生任何管制,联名卡将无法正常累积和使用多利金。此时联名卡对应的会员状态正常有效,联名卡解除管制后将恢复多利金的累积及使用。
·若联名卡发生注销,联名卡所有服务将终止。
对于任何针对多利金舞弊、欺诈或不正当操作行为的管控
在联名卡使用中,我行有权对于出现任何涉及多利金舞弊、不正当累积及使用的行为做出判断并进行管控,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联名卡多利金余额、多利金清零、取消获得多利金的资格、取消或降低卡片信用额度、限制或停止用卡、将持卡人已获取的多利金计入信用卡账单要求偿还等。
我行将根据严重程度保留对联名卡持卡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指定消费为指定平安信用卡(含主卡及附属卡,如平安旅游白金信用卡、靓车卡、靓房卡、北京CRD卡等)在境内 (含港澳台地区)线下POS机刷卡消费,但下列项目不在规定消费范围内:
1. 信用卡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各类手续费和各类利息;
2. 信用卡取现及溢缴款领回、存(还)款、转账、灵用金、账单分期;
3. 电话费、保险费、水电费等各类公共事业费缴费或代扣代缴业务;
4. 网上消费、网络交易(指的是平安信用卡绑定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快捷支付消费行为,如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京东支付等)、公用事业、医院、政府、慈善、学校、居民服务等特殊消费;
5. 房地产类、批发类、家电类、汽车销售维修类、加油(气)类、博彩类消费;
6. 银联特殊优惠费率类商户(包含但不限于三农优惠类、县乡优惠类、固定比率优惠类等);
7. 持卡人所交易的商户如违反中国银联相关银行卡受理机具参数设置规范;
8. 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使用在非个人消费领域,或将信用卡出租、转借、交由他人使用,或涉嫌利用虚假交易等违反《平安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 《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本积分奖励计划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
9. 下表列示的消费不在指定消费范围内:
商户类别代码 |
商户类别名称 |
0763 |
农业合作 |
1520 |
一般承包商-住宅与商业楼 |
4011 |
铁路运输 |
4111 |
本市和市郊通勤旅客运输(包括轮渡) |
4112 |
铁路客运 |
4121 |
出租车服务 |
4131 |
公路客运 |
4214 |
货物搬运和托运—当地和长途,移动和存储公司,以及当地递送服务 |
4458 |
烟草配送 |
4468 |
船舶、海运服务提供商 |
4733 |
大型景区售票 |
4789 |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运输服务 |
4812 |
通讯设备和电话销售 |
4814 |
电信服务,包括本地和长途电话、信用卡电话、磁卡电话和传真 |
4829 |
邮政服务(电报、汇款) |
4899 |
有线和其他付费电视服务 |
4900 |
公共事业(电力、煤气、自来水、清洁服务) |
5013 |
机动车供应及零配件(批发商) |
5021 |
办公及商务家具(批发商) |
5039 |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建材批发(批发商) |
5044 |
办公、影印及微缩摄影器材(批发商) |
5045 |
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批发商) |
5046 |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商用器材(批发商) |
5047 |
牙科/实验室/医疗/眼科医院器材和用品(批发商) |
5051 |
金属产品服务商和公司(批发商) |
5065 |
电器零件和设备(批发商) |
5072 |
五金器材及用品(批发商) |
5074 |
管道和供暖设备(批发商) |
5111 |
文具、办公用品、复印纸和书写纸(批发商) |
5122 |
药品、药品经营者(批发商) |
5131 |
布料、缝纫用品和其他纺织品(批发商) |
5137 |
男女及儿童制服和服装(批发商) |
5139 |
鞋类(批发商) |
5172 |
石油及石油产品(批发商) |
5192 |
书、期刊和报纸(批发商) |
5193 |
花木栽种用品、苗木和花卉(批发商) |
5198 |
油漆、清漆用品(批发商) |
5211 |
木材和各类建材卖场 |
5231 |
玻璃、油漆涂料、墙纸零售 |
5251 |
五金商店 |
5271 |
活动房车经销商 |
5398 |
大型企业批发 |
5399 |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综合零售服务 |
5511 |
汽车货车经销商-新旧车的销售、服 |
5521 |
汽车货车经销商-专门从事旧车的销售、服务、维修、零件及出租 |
5532 |
汽车轮胎经销商 |
5533 |
汽车零配件商店 |
5541 |
加油站、服务站 |
5542 |
自助加油站 |
5551 |
船只经销商 |
5561 |
旅行拖车、娱乐用车销售商 |
5571 |
摩托车商店和经销商 |
5592 |
露营、房车销售商 |
5598 |
雪车商 |
5599 |
汽车、飞行器、农用机车综合经营商 |
5681 |
皮货店 |
5712 |
家具及家居用品商店 |
5713 |
地板、地毯商店 |
5714 |
窗帘、遮阳篷商店 |
5719 |
家庭装饰用品商店 |
5722 |
家电 |
5912 |
药房、药店 |
5933 |
当铺 |
5935 |
海上船只遇难救助 |
5960 |
保险直销 |
5963 |
门对门销售 |
5969 |
其他直销商户 |
5970 |
工艺美术商店 |
5971 |
艺术商和画廊 |
5983 |
燃料经销商-燃油、木材、煤炭和液化石油 |
5998 |
其他批发商 |
5999 |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专门零售店 |
6010 |
金融机构-人工现金支付 |
6011 |
金融机构-自动现金支付 |
6012 |
金融机构-商品和服务 |
6013 |
金融机构-商品和服务 |
6016 |
网上保费代缴 |
6051 |
非金融机构-外币兑换、非电子转帐的汇票、临时支付凭证和旅行支票 |
6211 |
证券公司-经纪人和经销商 |
6300 |
保险销售、保险业和保险金 |
6513 |
不动产管理-物业管理 |
7013 |
不动产代理-房地产经纪 |
7276 |
税收准备服务 |
7278 |
购物服务及会所(贸易、经纪服务) |
7299 |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个人服务(其他房地产服务) |
7311 |
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服务 |
7321 |
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 |
7372 |
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服务 |
7392 |
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 |
7399 |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商业服务 |
7531 |
车体维修店 |
7538 |
汽车服务商店 |
7542 |
洗车 |
7941 |
运动比赛场馆、体育俱乐部、赛事推广 |
7995 |
彩票销售 |
8011 |
其他医疗卫生活动 |
8021 |
牙科医生 |
8031 |
正骨医生 |
8041 |
按摩医生 |
8042 |
眼科医生 |
8049 |
手足病医生 |
8050 |
护理和照料服务 |
8062 |
公立医院 |
8071 |
医学及牙科实验室 |
8099 |
其他医疗保健服务 |
8211 |
中小学校(公立) |
8220 |
普通高校(公立) |
8241 |
函授学校(成人教育) |
8244 |
商业和文秘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
8249 |
贸易和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 |
8299 |
其他学校和教育服务 |
8351 |
儿童保育服务(含学前教育) |
8398 |
慈善和社会公益服务组织 |
8399 |
非盈利事业 |
8641 |
市民、社会及友爱组织 |
8651 |
政治组织(政府机构) |
8661 |
宗教组织 |
8675 |
汽车协会 |
8699 |
其他会员组织 |
8912 |
装修、装潢、园艺 |
8911 |
工业设计、建筑与工程设计 |
8999 |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专业服务 |
9211 |
法庭费用,包括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 |
9222 |
罚款 |
9223 |
保释金 |
9311 |
纳税 |
9399 |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政府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国家强制) |
9400 |
使领馆收费 |
9402 |
国家邮政服务 |
9411 |
政府贷款 |
9704 |
县乡优惠—房产汽车类 |
9705 |
县乡优惠—批发类 |
9706 |
县乡优惠—超市加油类 |
9707 |
县乡优惠—一般商户类 |
9708 |
县乡优惠—三农商户类 |
9498 |
信用卡还款业务 |
10. 超市类消费(消费类型代码为5411)每个月最高按照3000元累计。
注:
(1)商户类别以商户POS机设定的商户类别码为准,所列商户类别代码(MCC)及名称参考中国银联相关规范并随之调整;详情请咨询特约商户及收单机构;
(2)如因收单行或商户错误使用商户类别代码而影响返现的,平安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3)交易商户类别代码(MCC)不在以上列表之内,但在银联登记为三农优惠类、县乡优惠类、固定比率优惠类等商户的交易,也不在指定消费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