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OR返现规则: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刷卡消费按照每1个月(刷卡消费金额的计算自上一月账单日后一日起至当月账单日止)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例如:客户A的账单结算日为每月25日。则8月25日的对账单中将显示7月26日—8月25日的消费回馈金额。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我行CRD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任何场所,包括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使用该卡片进行的刷卡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及其他本合约规定的各项费用)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参与每月积分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4、甲方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乙方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乙方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二、回馈规则
1、回馈比例:持卡人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消费人民币1元可累计1积分)
当期累计消费范围 |
回馈比例 |
累计消费≤2000元 |
0.25% |
2000元<累计消费≤5000元 |
0.5%(超过2000元部分) |
5000元<累计消费≤20000元 |
0.75%(超过5000元部分) |
累计消费>20000元 |
1%(超过20000元部分) |
注:所有的累积消费及回馈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进行计算,不足1元不计算;
2、回馈兑换说明:
(1)回馈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回馈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1个月内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的CRD卡账户中。
(3)回馈金额奖励兑换有效期为一年(自返现积分生成起12个月有效)。12个月内回馈金累计未达到100元,则回馈过期,自动清零,无法使用。
举例:客户CRD卡CYCLE为25
2015-7-25账单累计回馈金额92元(这之前无累计回馈金),回馈金有效期到2016-7-25,若2015-7-26到2016-7-25期间再无其他回馈金累计,则2016-7-25回馈金92元过期,自动清零,无法使用。
3、其他事项
(1)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2)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三、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客户A于2010年7月26日——8月25日(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25日计算)消费人民币27580元,则:
当期可回馈金额为:
2000*0.25%+(5000-2000)*0.5%+(20000-5000)*0.75%+(27580-20000)*1%=208元
当期累积消费金额(RMB) |
回馈阶段 |
回馈比例 |
回馈计算 |
回馈金额 |
当期累积消费金额>20000元 |
1-2000元 |
0.25% |
2000*0.25% |
5 |
2000-5000元 |
0.5% |
(5000-2000)*0.5% |
15 |
5000-20000元 |
0.75% |
(20000-5000)*0.75% |
112.50 |
20000元以上 |
1% |
(27580-20000)*1% |
75.80 |
客户A当月(8月)账单新增回馈金额合计为 |
5+15+112.5+75.8=208.3元 |
208元 |
另:假设客户A 7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92元,则8月回馈周期实际可兑换回馈金额为208+92=300元。回馈金额将在账单日(8月25日)后的1个月内自动兑换计入客户CRD卡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