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客户使用信用卡的线下POS机刷卡消费按照每1个月(线下POS机刷卡消费金额的计算自上一月账单日后一日起至当月账单日止)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例如:客户A的账单结算日为每月25日。则8月25日的对账单中将显示7月26日—8月25日的消费回馈金额。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靓房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任何场所,包括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使用该卡片进行的
指定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滞纳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本合约规定的各项费用,见附录三)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积分回馈计划的消费累计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银行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客户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客户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二、回馈规则
1、回馈比例:客户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
当期累积消费金额(RMB)范围 |
回馈比例 |
少于等于2000元 |
0.25% |
大于2000元-少于等于5000元 |
≤2000元 |
0.25% |
2000元—≤5000元 |
0.5% |
大于5000元-少于等于20000元 |
≤2000元 |
0.25% |
2000元—≤5000元 |
0.5% |
5000元—≤20000元 |
0.75% |
大于20000元 |
≤2000元 |
0.25% |
2000元—≤5000元 |
0.5% |
5000元—≤20000元 |
0.75% |
>20000元 |
1% |
注1、所有的累积消费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
注2、回馈总计金额取整至个位,不足1元不计算。
银行将于客户每月对账单中列明客户所获得的回馈金额的相关提示信息。
2、回馈兑换方式及入账时间:
(1)回馈金额达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方可进行兑换。如当期累计回馈金额未达100元,则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进行累积,直至达到100元才可进行兑换。每期回馈金额兑换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作自动清零处理。
(2)已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回馈金额将100%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房贷还款账户中。回馈金额将在信用卡账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个人房屋贷款还款账户中。
(3)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需主动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申请兑换消费回馈金额,回馈金额将按50%直接抵扣客户使用该卡的刷卡消费金额。若客户未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则所有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当消费金额大于回馈金额时,可以申请全部回馈金额抵扣消费金额;当消费金额小于回馈金额时,则回馈继续累计至消费金额大于或等于回馈金额时进行兑换。回馈金额抵扣消费金额将在客户提出申请兑换的下期对账单中体现。
若持卡人于办理靓房卡(按揭信用卡)之后又办理了我行的房贷业务,请务必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登记房贷还款账户,以便回馈金额准确的计入客户指定的房贷还款账户中。持卡人原账户中未兑换的回馈金额,将100%自动兑换计入持卡人指定的房贷还款账户中。若客户不进行登记已办理房贷业务,回馈金额兑换方式将按照“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4)每期可回馈的累计消费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为上限。
3、其他事项:
(1)客户房贷账户发生变更:
如客户的房贷账户发生变更(指原有指定房贷账户已还清,又办理了新的房贷业务;或房贷账户更换等),请客户务必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进行更改,否则系统将自动视为房贷已还清,回馈金额比例按“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2)客户指定的房贷账户已还清,我行将从房贷还清当月起,回馈金额兑换方式将按照“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的持卡人”的形式进行。
(3)信用卡账户内的回馈金额仅限用于冲抵卡内消费。
(4)回馈金额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三、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客户A于2007年7月26日—8月25日(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25日计算)消费人民币27580元,则:
当期可回馈金额为:
2000*0.25%+(5000-2000)*0.5%+(20000-5000)*0.75%+(27580-20000)*1%=208(元)
当期累积消费金额(RMB) |
回馈阶段 |
回馈比例 |
回馈计算 |
回馈金额 |
当期累积消费金额>20000元 |
1-2000元 |
0.25% |
2000*0.25% |
5 |
2000-5000元 |
0.5% |
(5000-2000)*0.5% |
15 |
5000-20000元 |
0.75% |
(20000-5000)*0.75% |
112.50 |
20000元以上 |
1% |
(27580-20000)*1% |
75.80 |
客户A当月(8月)账单新增回馈金额合计为 |
5+15+112.5+75.8=208.3元 |
208元 |
另:假设客户A 7月账单剩余累计回馈金额为92元,则8月回馈周期实际可兑换回馈金额为208.30+92=300元。
假设1:客户A已在我行办理了房贷业务,则:客户A 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的回馈金额300元将在账单日(8月25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100%自动兑换计入客户A指定的个人房屋贷款还款账户中。
假设2: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尚未在我行办理房贷业务,则:
1)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
2)如果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没有致电我行客户服务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回馈金额,则所有回馈金额进入下一周期继续累积。
3)客户A8月份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可兑换回馈金额将按50%直接抵扣客户使用该卡的刷卡消费金额。因此只有在客户A8月份账单周期内的刷卡消费未还款部分大于150元时,才能全额兑换。如:客户A8月份消费未还款金额为27580元,则客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服务中心申请兑换回馈金额,可用回馈金额150元抵扣等额未还款金额,其余未还款金额需客户自行按期还款。若客户A8月份消费未还款部分小于150元时,则只能兑换未还款部分。如:客户A产生刷卡消费为27850元,已还款为27800元,未还款部分为50元,则最多可抵扣50元,剩余回馈金额100元继续累积。
假设3: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在我行新办理了房贷业务,则:
1)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回馈金额为300元。
2)客户A在9月账单日(9月25日)前在我行新办理了房贷业务,并致电我行客户服务中心,将房贷还款账户进行了登记,则客户A8月回馈周期累积可兑换的回馈金额300元将在账单日(9月25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100%自动兑换计入客户A指定的个人房屋贷款还款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