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账单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是指持卡人通过我行账单自动分期付款申请渠道(含客服渠道、平安口袋银行APP渠道及其它自助渠道等),申请在账单自动分期有效期内,当持卡人账单可分期金额达到预设的起始金额时,系统自动按照预设的分期期数对前述账单可分期金额进行账单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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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预设起始金额、期数和业务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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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期数对应利率收取标准依据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利率表如下:
分期期数 | 每期利率区间 | 折算日利率区间 | 折算年化利率区间 |
6期 | [0.68%,0.90%] | [0.038%,0.050%] | [13.86%,18.28%] |
9期 | [0.66%,0.87%] | [0.038%,0.050%] | [14.04%,18.42%] |
12期 | [0.64%,0.85%] | [0.038%,0.050%] | [13.89%,18.32%] |
18期 | [0.62%,0.84%] | [0.037%,0.050%] | [13.66%,18.31%] |
24期 | [0.60%,0.84%] | [0.036%,0.050%] | [13.27%,18.29%] |
36期 | [0.60%,0.84%] | [0.036%,0.049%] | [13.27%,17.85%] |
若公示利率在账单自动分期有效期内发生变化,该变化将不会对客户已经生效的账单分期产生任何影响。
例如:客户于2014年11月11日申请账单自动分期成功,有效期为12个月,即签约生效日为2014年11月11日,有效期限为2014年11月11日-2015年11月11日。 若约定账单分期期数为12期,分期起始金额为1000元,则若客户有效期内账单可分期金额有两次达到1000元及以上, 一次2000元,一次1500元,那么这两次都可以进行账单自动分期,且分期期数都为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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